越南建設部在一份修訂技術規範的草案中提出,將未按規定設置標識、或標識與車身文字信息缺失、錯誤的機動車,歸入“重要缺陷”類別,年檢時直接判定不合格,須修復後重新受檢。該規定擬適用於除小型客車以外的各類汽車。

草案同時補充了對車身裝飾、廣告內容的檢查項目,涵蓋以懸掛、粘貼、噴塗等方式出現在車門、車身側面和車窗上的內容,車輛配備的反光片、反光帶也納入檢查範圍。越南登檢局表示,相關提議旨在提升車輛在道路上的可識別性,尤其是車尾及兩側車身上的車牌、載貨質量、座位數和整車質量等信息。

登檢局還說明,檢查內容涉及緊急情況下破窗逃生的要求、車漆顏色的辨識,以及便於職能部門觀察車內駕駛人員,服務於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標識和信息完整清晰,也有助於車輛在夜間或惡劣天氣、能見度受限條件下更容易被識別。

河內一家登檢機構的人員介紹,車門和車身側面標識與信息目前依據建設部(原交通運輸部)第10070號公文執行,要求以噴漆或彩色貼膜方式呈現,確保牢固、不脫落,具體內容視車輛類型而定。例如固定線路或合同客運車輛須在車身兩側或兩側車門外部標明運輸企業名稱和電話;公交車須在行進方向右側車身標明線路編號、票價和運輸單位電話;出租車須在車身兩側或兩側車門外部標明出租車企業名稱和電話。

對貨車而言,除登記所有人為個人且不從事貨運經營的情形外,須在車門標明貨運企業名稱和電話、允許載貨質量和允許整車質量;牽引車須標明貨運企業名稱和電話、自身質量、作用於牽引結構的允許載貨質量及允許拖掛總質量;掛車和半掛車須標明貨運企業名稱和電話、允許載貨質量和允許整車質量,有貨廂的標在貨廂兩側外表面,無貨廂的則須在長300至400毫米、寬200毫米的金屬牌上呈現,並按規定高度固定在便於觀察的位置。貨運企業名稱須使用大寫字母,並與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所載名稱一致。

上述內容目前屬於指引性要求,草案的重點是把這些識別標識列入年檢檢查項目並確定缺陷等級。若草案獲得通過,完整、準確呈現車輛信息將成為車主送檢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