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9月11日頒佈第353/2026/NĐ-CP號法令,規定5至6歲兒童學前教育普及、義務教育及掃盲工作,法令自2026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第20/2014/NĐ-CP號法令。據政府電子信息門戶網站信息,該法令明確了普及對象、實施條件以及相關支持政策。
法令第10條規定,學前教育普及對象為尚未完成學前教育課程的5至6歲兒童。課程按教育培訓部規定,通過國民教育體系內的教育機構及依法設立的武裝力量教育機構實施。這一階段被視為兒童進入小學一年級前的重要準備期,目標是讓適齡兒童獲得相應學習環境並按年齡完成課程。
在費用支持方面,法令第5條第4款規定,屬於普及對象的5至6歲兒童可享受學費減免與資助、學習費用支持,以及教育、兒童、殘疾人、民族政策、社會救助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支持政策。對於就讀國民教育體系內民辦、私立教育機構的兒童,國家提供學費資助,具體額度由省級人民議會決定,且不超過該民辦、私立機構的學費水平。
部分群體還可獲得學習費用支持,條件包括殘疾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貧困戶兒童,以及特別困難地區的規定對象。教育培訓部在政府電子信息門戶網站上的解答指出,第277/2025/NĐ-CP號法令適用對象為3歲讀3至4歲課程及4歲讀4至5歲課程的兒童;5歲讀5至6歲課程的兒童不屬該法令適用範圍,而按第105/2020/NĐ-CP號法令及相關規定享受政策。
法令同時規定家庭、學校和地方政府的責任。第8條要求家庭和監護人創造條件,讓規定年齡段的兒童接受教育、落實學前教育普及;教育機構按職能任務組織普及工作。第12條設定地方達標標準:鄉級適齡兒童入園動員率至少達95%,經濟社會特別困難鄉為90%;每年完成學前教育課程比例至少達85%,特別困難鄉為80%;省級須有至少90%的鄉獲認達到5至6歲兒童學前教育普及標準。這些比例用於評估地方普及成果,並非單個兒童獲免學費或資助的條件。
對於子女正在就讀幼兒園的家庭,法令11月1日生效並不意味著家長鬚為所有兒童重新辦理入學登記或履行新手續。家長宜主動向學校瞭解信息,確認適用對象與學費、學習費用支持條件,並配合教育機構確保兒童到校並按規完成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