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2026年9月11日颁布第353/2026/NĐ-CP号法令,规定5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及扫盲工作,法令自2026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第20/2014/NĐ-CP号法令。据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信息,该法令明确了普及对象、实施条件以及相关支持政策。
法令第10条规定,学前教育普及对象为尚未完成学前教育课程的5至6岁儿童。课程按教育培训部规定,通过国民教育体系内的教育机构及依法设立的武装力量教育机构实施。这一阶段被视为儿童进入小学一年级前的重要准备期,目标是让适龄儿童获得相应学习环境并按年龄完成课程。
在费用支持方面,法令第5条第4款规定,属于普及对象的5至6岁儿童可享受学费减免与资助、学习费用支持,以及教育、儿童、残疾人、民族政策、社会救助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对于就读国民教育体系内民办、私立教育机构的儿童,国家提供学费资助,具体额度由省级人民议会决定,且不超过该民办、私立机构的学费水平。
部分群体还可获得学习费用支持,条件包括残疾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贫困户儿童,以及特别困难地区的规定对象。教育培训部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的解答指出,第277/2025/NĐ-CP号法令适用对象为3岁读3至4岁课程及4岁读4至5岁课程的儿童;5岁读5至6岁课程的儿童不属该法令适用范围,而按第105/2020/NĐ-CP号法令及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法令同时规定家庭、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第8条要求家庭和监护人创造条件,让规定年龄段的儿童接受教育、落实学前教育普及;教育机构按职能任务组织普及工作。第12条设定地方达标标准:乡级适龄儿童入园动员率至少达95%,经济社会特别困难乡为90%;每年完成学前教育课程比例至少达85%,特别困难乡为80%;省级须有至少90%的乡获认达到5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普及标准。这些比例用于评估地方普及成果,并非单个儿童获免学费或资助的条件。
对于子女正在就读幼儿园的家庭,法令11月1日生效并不意味着家长须为所有儿童重新办理入学登记或履行新手续。家长宜主动向学校了解信息,确认适用对象与学费、学习费用支持条件,并配合教育机构确保儿童到校并按规完成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