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頒佈第85/2026/QĐ-UBND號決定,規定在按剩餘法確定具體地價時,用於估算開發收入與開發成本的各項參數,其中包括房地產項目的銷售期、銷售比例和出租率。該決定適用於胡志明市範圍內的地價核定工作。

對於高層住宅項目,銷售期按總建築面積劃分,地下層面積也計入其中。建築面積不足5萬平方米的項目,銷售期為2年,第一年銷售40%,第二年銷售60%;5萬平方米至不足15萬平方米的項目,銷售期為3年,各年比例分別為30%、40%和30%;規模更大的項目銷售期逐步延長,建築面積在12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最長可達11年。高層住宅項目的出租率定為建築面積的75%。

聯排住宅和別墅項目的銷售期按產品數量在1年至9年之間確定:不足100套的項目為1年,銷售率100%;3000套以上的項目為9年。以出售宅基地方式投資的項目,銷售期同樣為1年至9年,3500塊地以上的項目適用9年。

辦公樓、商業和服務業項目的銷售起點為項目實施進度結束之時,銷售比例按年度分攤;辦公樓項目出租率為75%,商業項目為70%。決定還將胡志明市劃分為4個區域,按年確定出租率:第一區從第一年的60%升至第四年起的90%,第二區從50%升至80%,第三區從50%升至75%,第四區從40%升至70%。

工業園區、產業集群、集中數字科技園區和高科技園區的基礎設施項目,銷售時間自國家出租土地之日起第二年計算,規模超過500公頃的項目銷售期最長為6年。酒店、服務式公寓、醫療、教育、文化、體育或具有特殊性的項目,由地價估價機構在說明報告中提出其他收入估算參數,交由具體地價審定委員會審議決定。

該決定還列出影響地價的因素:位於行政、商業中心500米半徑內的非農業用地,最多可上調5%;臨兩條以上道路或距火車站、公交站在500米範圍內的地塊,最多可上調10%;與道路之間隔有未填平的河渠,或位於橋頭、高架橋兩側的地塊,最多可下調30%。若市場缺乏證據數據證明租金或特殊房地產經營價格的波動幅度,諮詢單位可按每年2.44%的固定波動率計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