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就國會第254/2025/QH15號決議中土地出讓金減免條款的適用範圍作出說明,明確三類土地在轉為住宅用地時可適用優惠計徵標準。該決議於2025年12月11日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決土地法執行中的困難與障礙。
決議第10條第2款c項規定,園地、池塘及與住宅用地同處一地塊的農用地轉為住宅用地時,土地出讓金按住宅用地價格與農用地價格的差額計徵:在地方住宅用地分配限額內為30%,超出限額但不超過一倍的部分為50%,超過一倍以上的部分為100%。該標準每戶家庭或個人僅按一塊土地計算一次。
財政部在答覆公民阮曰春的詢問時列出可適用上述標準的三類情形:確認土地使用權時已認定為同一地塊內含有住宅用地的園地、池塘或農用地;原為附著住宅用地的園地、池塘,使用人分割後轉讓土地使用權;原為附著住宅用地的園地、池塘,由測量單位在2014年7月1日前測繪地籍圖時自行分割為獨立地塊。政府第50/2026/NĐ-CP號法令第6條對計徵方式作出具體規定,財政部第7713/BTC-QLCS號公文已發送各省市稅務機關並抄送地方人民委員會、財政廳及農業與環境廳。
對於阮曰春的具體情況,財政部未直接認定其是否符合條件。財政部說明,土地管理職能機構與土地登記辦公室負責確定位置、面積、地類、用途及計徵時點;稅務機關依據規定和土地管理部門轉來的信息表計算出讓金及減免金額並通知使用人,建議當事人根據具體檔案聯繫地方職能機構依法處理。
據政府電子報報道,阮曰春2011年在該地塊上建平房並穩定居住至今,近期因遺失權屬證書申請補發,主管部門認為該地塊符合轉為住宅用地的條件並指導其辦理轉換手續。此前鄉級人民委員會曾就其用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阮曰春已繳納罰款。其詢問涉及133平方米土地轉用是否適用減免政策、因個人需求轉用是否屬於政策對象,以及2011年建房和曾被處罰是否影響適用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