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正在就一部新的國家技術法規草案徵求意見,擬對機動車檢測機構和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尾氣檢測機構增加定期監督與定期評估要求。草案將取代現行QCVN 103:2026,除首次評估外,檢測機構在認證有效期內還須接受監督,以維持運營條件並達到檢測服務質量要求。
根據草案,檢測機構須通過過程評估、檢測服務評估和管理體系評估,證明其符合技術法規,並在認證有效期內接受定期監督。首次評估階段,評估機構須審查設施、檢測線和設備是否合規,檢測員能力,管理體系以及運營和服務控制流程;評估還包括在認證範圍內直接觀察檢測過程、檢查檢測線試運行中的檔案和結果數據,以及審查對檢測結果有影響的測量設備、檢查設備和軟件的控制情況。投訴處理、不符合項處理和糾正措施流程同樣在審查之列。
越南登檢局表示,機動車檢測機構自獲證之日起須在不長於24個月內至少接受一次定期監督;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尾氣檢測機構的這一期限為不長於36個月。監督內容集中於管理體系、檢測服務提供過程,並直接觀察檢測活動;評估機構還檢查影響檢測結果的設備和測量工具,隨機抽取檢測檔案和數據核查,評估檢測員能力,並審查投訴、事故、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的處理情況。
草案規定,若發現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技術檢測和環保檢測結果正確性的嚴重不符合項,認證機構須通知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主管單位。這將成為按規定採取措施的依據,包括暫停運營或收回運營條件合格證書。草案還規定定期評估內容,以核查檢測機構是否按已認證檔案維持運營,評估依據首次評估及此前各年結果,並考慮認證檔案中已更新的變更報告。
定期評估的重點包括設施、檢測線和設備條件,管理體系和運營控制流程,對影響檢測結果的測量設備、檢查設備和軟件的控制,檢測員能力以及檢測流程執行質量。評估機構還將在認證範圍內直接觀察檢測活動,隨機檢查檢測結果檔案和數據,並審查投訴、不符合項和糾正措施的處理檔案。草案期望通過增加評估和監督要求,提升檢測機構維持運營條件的責任,加強檢測服務質量控制,減少車輛檢測結果出現偏差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