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公安局10月28日通報,V.A股份公司經理N.Đ.H(1973年出生)因逃稅被起訴,案件已由海防市人民法院於5月22日開庭審理,判處其罰款15億越南盾,並追繳全部逃稅款項。

根據案卷材料,2018年至2021年期間,N.Đ.H指示使用7家企業的24張虛開增值稅發票申報進項成本,不含稅金額超過209億越南盾,對應增值稅額超過20.9億越南盾。海防市公安局經濟安全調查處依據收集到的材料和證據,於2026年1月13日對“逃稅”刑事案件立案,2月11日以《刑法》第200條第3款規定的“逃稅”罪對N.Đ.H提起公訴。

海防市人民法院5月22日開庭審理後,判處N.Đ.H罰款15億越南盾,並責令其向國家預算補繳全部逃稅款項。海防市公安局在通報中提醒企業和個人嚴格遵守稅務、會計及發票憑證規定,不得使用虛開發票虛列成本或錯誤申報納稅義務,並表示故意違法行為均可能被發現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