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公安局10月28日通报,V.A股份公司经理N.Đ.H(1973年出生)因逃税被起诉,案件已由海防市人民法院于5月22日开庭审理,判处其罚款15亿越南盾,并追缴全部逃税款项。

根据案卷材料,2018年至2021年期间,N.Đ.H指示使用7家企业的24张虚开增值税发票申报进项成本,不含税金额超过209亿越南盾,对应增值税额超过20.9亿越南盾。海防市公安局经济安全调查处依据收集到的材料和证据,于2026年1月13日对“逃税”刑事案件立案,2月11日以《刑法》第200条第3款规定的“逃税”罪对N.Đ.H提起公诉。

海防市人民法院5月22日开庭审理后,判处N.Đ.H罚款15亿越南盾,并责令其向国家预算补缴全部逃税款项。海防市公安局在通报中提醒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税务、会计及发票凭证规定,不得使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或错误申报纳税义务,并表示故意违法行为均可能被发现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