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自7月1日起,胡志明市存在三個土地價格表。包括胡志明市(舊)根據決定79/2024頒佈的土地價格表,平陽省(舊)根據決定63/2024頒佈的土地價格表,以及巴地-頭頓省(舊)根據決定26/2024頒佈的土地價格表。
這些土地價格表是根據三個省、市合併前在土地價格表中具體位置、區域、道路名稱建立的,並繼續按照與胡志明市168個行政單位行政邊界相對應的具體位置、區域、道路原則應用。
同時根據關於土地價格的71/2024號法令頒佈,無需通過同級人民議會。因此,合併後考慮並批准繼續應用上述三個土地價格表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決定權限。
因此,農業與環境廳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繼續在胡志明市三個區域應用現有的三個土地價格表。
農業與環境廳將提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頒佈自2026年1月1日起按規定應用的新土地價格表。
三個省的土地價格表適用於12種情況
1. 對於在重新安置地點計算土地使用費的土地價格,對於被補償土地居住權的人,或在不符合土地居住補償條件的情況下被分配重新安置土地的人,是根據補償、支持、重新安置方案批准時的土地價格表確定的土地價格;
2. 計算國家承認家庭、個人土地居住權時的土地使用費;家庭、個人土地用途轉換;
3. 計算國家出租土地每年收取租金時的土地租金;
4. 計算土地使用稅;
5. 計算家庭、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稅;
6. 計算土地管理、使用中的費用;
7. 計算土地領域行政違法罰款;
8. 計算因管理、使用土地造成損失時對國家的賠償;
9. 計算國家承認土地權時的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對於家庭、個人以收取土地使用費的形式分配土地,或一次性收取整個租賃期的土地租金;
10. 計算國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時的起拍價,對於已按照詳細建設規劃投資基礎設施的地塊、區域;
11. 計算不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分配土地給家庭、個人時的土地使用費;
12. 計算向正在租賃的國家所有住宅出售時的土地使用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