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副總理已批准2026至2030年階段企業國有資本重組計劃,適用範圍為第40/2026/QĐ-TTg號決定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企業。該計劃允許對國有企業及有國有資本的企業採取多種處理方式,包括繼續維持國家現持股比例,或依照第57/2026/NĐ-CP號議定所規定的形式及其他依法改變國家持股比例或出資額的形式進行重組。

根據安排,財政部和越南國家銀行負責組織實施附錄二所列企業的國有資本重組工作。決定要求相關機構主動選擇重組時機和形式,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並按本決定完成計劃。對於未能達到持股比例框架和/或在2026至2030年階段無法實施的情況,須說明原因及相關集體、個人的責任,並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還規定,每年1月31日前須向財政部報送本決定所涉企業整頓情況報告,以便跟蹤彙總。如確需調整已獲總理批准的重組計劃,由財政部在所有者代表機構建議的基礎上彙總,報總理審議決定,執行順序依照第40/2026/QĐ-TTg號決定第8條第1款辦理。

對於農業林業公司、直接服務國防安全的企業以及經濟與國防安全相結合的企業,各部部長、部級機構及省市人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代表,須抓緊制定並報有權機關批准2026至2030年階段企業整頓和國有資本重組計劃,確保在2026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