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向政府提交關於第130/2024/NĐ-CP號法令執行情況的總結報告。該法令規定,對國家所有、由國家代表所有者並直接管理開發的高速公路,向通行車輛收取道路使用費。建設部表示,自2026年3月2日起,越南公路局已對南北高速公路東線各公建投資子項目組織收費,按線路分組、結合基礎設施完工進度和收費條件分批實施。
收費範圍從梅山—45號國道、45號國道—宜山、宜山—演州、永好—潘切、潘切—油椰等路段,逐步擴展至沛渥—甘露以及廣義—芽莊等項目。截至2026年10月12日,收費系統已在18個子項目中的15個記錄到收費數據,累計車流量近3400萬輛次。
建設部通報,已收取並上繳國家預算的高速公路道路使用費近3168萬億越盾,超過已批准的高速公路交通基礎設施資產開發方案中的預計收入。該結果被視為將國家投資、直接管理和開發的高速公路收費規定落到實處的體現,按國會主張為國家預算創造收入來源。
建設部同時指出,實施過程中出現與收費組織、運營以及連接建設部投資的高速公路收費支付數據中心和調度系統有關的困難和障礙,需要評估處理,以確保收費活動同步、順暢、有效開展。
這一政策源於使用預算資金建設高速公路時收回國家投資的主張。國會關於投資南北高速公路東線若干路段的決議要求研究收回投資、償還國家預算並完善預算投資高速公路收費法律的方案。2024年《道路交通法》就此作出規定,政府於2024年10月10日頒佈第130/2024/NĐ-CP號法令加以具體化。
除完善交通基礎設施資產管理開發機制外,收費實施還須滿足收費站基礎設施、設備、後端系統、服務區公共服務工程及交通管理調度技術設施等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預算法》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國家機關收取的全部費用須上繳國家預算,收費組織經費則編制預算並由國家預算安排。建設部認為,這些要求需要審查、修改補充第130/2024/NĐ-CP號法令,以確保道路交通、國家預算、費用與規費法律之間的統一協調,並符合實際實施情況。建設部提議制定修改補充該法令若干條款的法令,完善法律依據,提高收費組織的可行性、公開性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