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11月2日上午公佈《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的最新修改建議,進一步收緊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器官的規定。衛生部表示,草案仍在徵求意見階段,目標是建立嚴格的法律框架,保障兒童的安全與權益,同時為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的一些捐獻情形提供審議依據,並不鼓勵兒童捐獻。
在活體捐獻的條件方面,衛生部建議,未成年人只能捐獻屬於衛生部公佈目錄範圍內的再生組織,且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已接受獨立諮詢,以確保未受強迫或欺騙;只能捐給親兄弟姐妹;須獲得生父和生母雙方同意,若其中一方已故,則由另一方同意。
這一方案取代了此前的建議。此前提議為:15歲至18歲以下者在世時可捐給家庭成員,15歲以下者只能捐給父母、親兄弟姐妹。按最新建議,親生父母不得接受18歲以下子女捐獻的組織。
草案還規定,18歲及以上者須進行捐獻登記;未登記而捐獻的,須有書面同意,且只能向親生父母、配偶、親兄弟姐妹、親生子女捐獻再生組織。草案繼續絕對禁止從18歲以下在世者身上摘取器官和身體部位。
在登記年齡方面,衛生部建議將“18歲及以上者和18歲以下者”的表述修改為:18歲及以上者有權表達意願並登記捐獻自己的組織、身體部位或遺體。草案由起草委員會在吸收意見後形成,目前仍在討論和徵求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