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發佈的第20號指令明確指出,許多地方汙染狀況嚴重,尤其是大城市空氣汙染、人口密集區、工藝村、生產經營和服務場所的水汙染。僅在河內,某些時段的空氣汙染程度位居世界前列;市內河流水質多年連續超標。
主要原因在於未充分評估現狀,未正確認識環境保護要求。管理責任鬆懈;組織實施缺乏協調性和堅決性;處理措施不足以震懾;法律體系和技術基礎設施未能滿足實際需求。
為改善這一狀況,總理提出了針對各領域、各級政府的系統解決方案,與實施時間表和責任控制機制相結合。從完善制度、加強法律執行、應用監測技術、嚴格處理違規行為到動員財政資源用於環境恢復和發展清潔交通——這些解決方案設計統一,具有跨行業、跨區域的特點。

控制個人交通工具,擴大綠色交通
第20號指令的核心方向之一是控制大城市個人交通工具的增長,促進公共交通和環保交通工具的發展。
根據總理的指示,建設部必須從2025年起完善公共交通系統發展路線圖,結合機動車排放控制。國家關於道路交通工具排放的技術標準必須在2025年第三季度完成頒佈和應用。
財政部被指派研究補充對交通工具排放徵收環境保護費的規定,同時審查優惠政策以支持民眾和企業投資綠色交通。這項任務也必須在2025年第三季度完成。
關於數據基礎設施,公安部、司法部和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將合作建立國家行政違法處理數據庫,與居民數據和專業系統集成,於2025年完成。
與此同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被審查和修改,以增加處罰力度,彌補法律空白並提高執行效力。這是為建立低排放區、限制和消除城市空間中的汙染交通工具做準備的必要步驟。
從2026年7月起禁止河內一環內的汽油摩托車
根據第20號指令,河內必須儘早實施強有力的措施以減少交通排放和處理城市環境汙染,具體路線圖至2030年。
短期內,該市必須在2025年第三季度制定並公佈低排放區方案;同時動員預算和社會資源發展公共交通系統,確保重點區域的互聯互通。充電站基礎設施、支持使用清潔能源交通工具的服務也必須加快投資。
在2025年9月30日前,河內必須頒佈支持生產、組裝使用清潔能源交通工具的企業;投資服務於電動交通工具基礎設施的企業;並制定政策鼓勵民眾從燃油交通工具轉向綠色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
該市需研究從2025年第三季度起調整增加一環內燃油交通工具的註冊費、牌照費和停車費。從2026年7月1日起,河內必須確保一環內不再有燃油摩托車和摩托車通行。從2028年1月1日起,隨著摩托車的禁止,個人燃油汽車也將被限制在一環和二環內活動;到2030年,限制範圍將擴大至三環。
在水環境領域,河內必須制定收集、處理市區內生活汙水和垃圾的方案,確保源頭處理。造成汙染的生產設施必須在2028年前遷出市區。排水系統必須分開雨水和汙水;沒有集中汙水處理系統的城市區域將按規定處理。
從2025年第四季度起,該市還必須在河內一環內的餐廳、酒店、飲料店和小吃店試點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製品,逐步在全市範圍內推廣。
提高環境政策執行效率
為了解決環境保護中的不足,總理要求各部委、部門和地方政府集中解決制度瓶頸,完善法律框架以提高執行效力和效率。環境戰略、方案和任務必須遵守“六個明確”原則(明確人、明確事、明確時間、明確責任、明確產品、明確權限);優先資源處理重點、緊迫的環境問題;加強檢查、監督和處理違規行為。
自然資源與環境部被指派主持審查、檢查政府、總理交辦的環境任務執行進度,特別是直接處理汙染的任務。該部還必須對進展緩慢或未實施的任務提出解決方案,於2025年第三季度完成。
此外,該部研究、提出特殊政策以處理城市、工藝村、河流流域和灌溉系統中的緊迫環境問題。政府將修改環境領域行政違法處罰法令,以提高罰款金額、擴大處罰權限並按照三級政府模式應用後果補救措施。公安將是處理所有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力量。將補充行政處罰措施如暫停供電、供水。
職能部門將完善、整合國家環境數據庫到國家數據中心;短期內完善工業集群、生產、服務場所、大型排放源的自動監測系統,並與公安部共享數據以服務於調查、處理違規行為。自然資源與環境部負責完善環境保護稅、費政策以動員資源用於恢復和處理汙染,於2025年第四季度完成。

徹底處理違規行為
總理指派公安部加強掌握情況,定期更新全國汙染源、汙染區域和地點名單。該部負責檢查、調查、嚴格處理環境違法行為和犯罪。
在調查過程中,總理要求擴大核實不負責任、消極、腐敗或濫用職權、權限的行為;同時嚴格處理對抗、破壞安全、秩序的行為。公安部有責任督促徹底處理大城市、工藝村、河流流域、生產經營集群和人口密集區的汙染狀況,特別是在河內和胡志明市。鄉級公安將執行環境刑事調查、行政處罰任務。
該部還必須加強信息技術在接收、處理環境犯罪舉報中的應用,通過熱線、Zalo安全、VNeID應用等渠道。環境違法數據庫將被完善、整合以服務於調查和處理。此外,將利用交通線路、大型排放區的安全監控攝像頭系統及時發現、處理違規行為。
檢查進度緩慢的環境項目
為了糾正環境項目實施緩慢的狀況,總理指派政府監察署從2025年第三季度起制定專題檢查計劃,重點關注嚴重汙染地區和有違規、浪費跡象的預算使用項目。根據結論,職能部門將建議處理管理鬆懈的負責人責任;有刑事蹟象的案件將移交調查機關處理。
政府領導人還要求公開必須安裝自動、連續環境監測設備的生產設施信息。已、未或不履行此義務的設施名單必須定期更新。投資者還必須將環境監控攝像頭系統與公安部的技術基礎設施集成以服務於發現、處理違規行為。
從2025年第三季度起,自動水資源監測系統將在各地部署,公開在省人民委員會、自然資源與環境廳和鄉級信息門戶上的指標。這些系統必須在2026年完善。
總理指派國家銀行指導信用組織將環境法律遵守標準納入客戶信用評級系統,以通過金融機制鼓勵企業嚴格遵守環境規定。地方政府將審查、處理個人責任,如果發生嚴重汙染引起社會不滿,影響安全、秩序而未採取阻止、補救措施。
各部委、部門研究調整增加對汙水的環境保護費和汙水處理服務價格,確保資源投資於集中收集、處理汙水系統。需要優先實施的一些技術解決方案包括:提高固體廢物收集、分類、回收、處理能力;控制地表水環境質量;恢復工藝村、舊垃圾場、汙染遺留點的環境。
在2025年,各地必須根據環境保護規劃確定低排放區並制定應用路線圖;在各大城市投資自動空氣質量監測系統並定期向公眾公開空氣質量。建築施工和建築材料運輸——城市中細顆粒物排放的普遍來源——必須嚴格遵守環境規定。
總理指令後,各部委、部門和地方政府有責任將指導內容具體化為計劃、方案、指導文件以在實際中實施。主持機關必須制定實施路線圖,分配負責人員,確定期限和產出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