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在提交國會的器官移植法修訂草案中,刪除了允許18歲以下人士登記捐獻的條款,並取消按年齡分組的規定。草案同時規定,絕對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者身上摘取器官,也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者身上摘取不可再生組織。
這份草案是衛生部在吸收國會代表、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審查意見以及選民、醫學和法律專家意見後形成的。據衛生部文件,在收到的138項意見中,97項已獲採納,41項作出解釋說明。
草案還收窄了家庭成員之間捐獻可再生組織的條件:只能捐給親兄弟姐妹,且只有在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時才可實施;捐獻者須身體健康並接受獨立諮詢,同時須取得捐獻者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