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調整《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刪去允許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組織、器官和遺體的條款。修訂後的草案於11月2日上午提交國會討論,登記、變更或撤銷捐獻的權利僅保留給年滿18歲者。未滿18歲者仍可在生前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但須以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為前提。

與10月初的版本相比,政府撤回了允許未成年人在生前向父母捐獻可再生組織的提議,只保留向親兄弟姐妹捐獻的情形,同時取消了按15歲以下和15歲至未滿18歲兩組劃分捐獻條件的做法。草案規定,採集機構須為未成年人及其親生父母組織法律、健康、心理和社會方面的獨立諮詢,併成立由5名醫療、法律和心理專家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不得直接參與該例採集或移植,評估捐獻者符合條件的醫生也不得是作出診斷、移植指徵或諮詢的人。確定無合適成年捐獻者須依據成年人的健康狀況、匹配程度和自願性,而非僅憑家屬確認。

上述調整出臺前,審查機構和多名國會代表對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可能影響健康、心理並存在被親屬施壓風險表示擔憂。草案繼續不允許未成年人在生前捐獻身體器官。草案還新增規定:即使年滿18歲者生前已登記捐獻或留有同意書,在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採集組織、器官仍須取得代表人書面同意;未登記且無書面意願者同樣適用。代表人順序為:年滿18歲者依次為親生父母、配偶、成年親生子女,其次為成年親兄弟姐妹,再次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依次為親生父母、成年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草案同時收緊腦死亡和循環死亡的判定程序,要求判定委員會獨立運作,直接治療、諮詢、動員捐獻或參與採集移植的人員不得參加,全部專業成員須一致同意後方可判定。政府還撤回了允許外國人登記進入國家移植等待名單的提議,原因是審查機構和部分國會代表擔憂出現“移植旅遊”。按修訂草案,外國人和越僑仍可在越南接受越南公民的器官移植,條件是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這並不等於禁止外國人在越南接受移植。

草案保留18歲至未滿25歲者生前只能向家庭成員捐獻身體器官的規定;25歲及以上者若已登記、健康狀況符合、接受獨立諮詢並滿足專業要求,可向家庭以外的人捐獻。草案繼續允許妻子在丈夫去世後使用丈夫的精子或夫妻雙方正在保存的胚胎,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丈夫被判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時,妻子也可取得此後提取的精子進行體外受精。政府稱,要求丈夫生前留下書面同意或遺囑很難做到,尤其是猝死或在外地去世的情況;2018年至2025年10月1日前記錄了19例相關情形。

草案補充禁止誘騙他人捐獻組織、器官,以及利用監護、替代照護或收養關係獲取未成年人組織、器官等行為;買賣不可再生組織和人體器官、以商業目的廣告或中介捐獻移植繼續被禁止。移植協調在全國統一進行,優先順序依次為需緊急移植的患者、兒童、曾捐獻器官現需移植者,以及發現、動員並維持捐獻者的醫療機構中的等待者;優先級相同時,草案新增考慮腦死亡或循環死亡捐獻者的親屬。相關信息須加密、保密並在公佈時匿名。國會預計11月21日表決,法律擬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國家數據庫須在2028年12月31日前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