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就一名鄉級公務員被停職30天的依據問題作出答覆,要求鄉人民委員會複核法律依據、訴訟狀態和相關案卷,以判斷已發佈的停職決定是否適當。該答覆針對的是鄉人民委員會在檢察機關尚未提出停職建議的情況下自行作出停職決定的情形。

提問者黎娜稱,一名鄉人民委員會的專業公務員此前已被起訴為被告,仍繼續執行公務;偵查機關已結束偵查並將案卷移送檢察院,但檢察院尚未發出暫停工作的書面建議。隨後,鄉人民委員會發布決定,對該公務員停職30天。黎娜詢問,在此情況下,偵查機關已結束偵查並移送案卷後,第56條第2款a項是否仍可作為停職依據;檢察院未提出建議時,鄉人民委員會能否自行決定停職30天。

內務部援引政府關於公務員錄用、使用和管理的第170/2025/NĐ-CP號法令第56條作答。該條款經第300/2026/NĐ-CP號法令第26條修改補充,具體規定了公務員暫停工作的各種情形。內務部據此建議鄉級人民委員會自行核查,而不是直接確認該停職決定合法或違法。

內務部指出,若已不再具備停職依據,應依照第170/2025/NĐ-CP號法令第56條第6款a項(經第300/2026/NĐ-CP號法令第26條修改補充)處理。答覆未說明該公務員的具體身份、所在鄉份,也未說明覆核的時限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