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务部就一名乡级公务员被停职30天的依据问题作出答复,要求乡人民委员会复核法律依据、诉讼状态和相关案卷,以判断已发布的停职决定是否适当。该答复针对的是乡人民委员会在检察机关尚未提出停职建议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停职决定的情形。

提问者黎娜称,一名乡人民委员会的专业公务员此前已被起诉为被告,仍继续执行公务;侦查机关已结束侦查并将案卷移送检察院,但检察院尚未发出暂停工作的书面建议。随后,乡人民委员会发布决定,对该公务员停职30天。黎娜询问,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已结束侦查并移送案卷后,第56条第2款a项是否仍可作为停职依据;检察院未提出建议时,乡人民委员会能否自行决定停职30天。

内务部援引政府关于公务员录用、使用和管理的第170/2025/NĐ-CP号法令第56条作答。该条款经第300/2026/NĐ-CP号法令第26条修改补充,具体规定了公务员暂停工作的各种情形。内务部据此建议乡级人民委员会自行核查,而不是直接确认该停职决定合法或违法。

内务部指出,若已不再具备停职依据,应依照第170/2025/NĐ-CP号法令第56条第6款a项(经第300/2026/NĐ-CP号法令第26条修改补充)处理。答复未说明该公务员的具体身份、所在乡份,也未说明复核的时限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