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河靜省文隆鄉(Càng Long)警方9月15日通報,當地刑事偵查機關已對35歲的段英科(Đoàn Anh Khoa)作出起訴決定並實施羈押,以調查其“侮辱他人”行為。警方稱,科因感情糾紛將女友的6段私密視頻發佈到社交網絡,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名譽與人格。

在另一起案件中,富壽省安立鄉(Yên Lập)警方10月14日對34歲的N.X.H.處以1250萬越南盾罰款,原因是其將一段含有色情、淫穢內容的卡拉OK視頻上傳至Facebook。警方稱,該男子在接受調查後承認違規,自行刪除了帖文並承諾不再重犯。兩案性質與程度不同,但都涉及在網絡上散佈私密、敏感內容所可能引發的法律責任。

河靜報稱,近期社交網絡上出現多段“捉姦”、肢體衝突及敏感畫面的視頻,其中一段據稱拍攝一男一女在一輛白色VinFast VF3汽車內舉止親密的視頻被廣泛轉發,引發大量評論和對相關人員的猜測。該報指出,這類視頻的公開傳播不僅迎合部分觀看者的好奇,也涉及視頻中出現者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與人格權問題。

河州律師事務所(Công ty Luật TNHH Hà Châu)主任律師潘文昭(Phan Văn Chiều)對該報表示,法律並不禁止民眾拍攝、發佈、分享反映社會生活的影像,這是言論自由與信息獲取權的體現,但行使這些權利須遵守法律規定。他稱,應區分以反映事件為目的的拍攝分享,與利用視頻歪曲事實、散佈不實信息或侮辱相關人員的做法;當事人可將影像提供給有權機關核實處理,但不能因此隨意在社交網絡上公開。

潘文昭強調,法律責任不僅針對直接拍攝者,也可能適用於轉發、擴散違規內容的人,不能以“不是最初發布者”為由否認自身責任。他援引相關規定稱,利用社交網絡提供、分享虛假、歪曲、誹謗信息,侵害個人名譽與人格的,可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依《刑法》第155條“侮辱他人”或第156條“誹謗”被追究刑事責任。

該報還提到,部分網絡用戶借敏感視頻和圖片吸引流量、附帶商品銷售鏈接。報道稱,這類做法在侵犯相關人員隱私、名譽與人格的同時,也可能把他人的傷痛變成牟利工具。報道呼籲民眾未經允許不發佈、分享他人敏感影像,發現疑似非法散佈的賬號、群組或鏈接時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或使用平臺舉報功能,並在有權機關核實結論前不臆測、不公開相關人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