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河静省文隆乡(Càng Long)警方9月15日通报,当地刑事侦查机关已对35岁的段英科(Đoàn Anh Khoa)作出起诉决定并实施羁押,以调查其“侮辱他人”行为。警方称,科因感情纠纷将女友的6段私密视频发布到社交网络,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与人格。
在另一起案件中,富寿省安立乡(Yên Lập)警方10月14日对34岁的N.X.H.处以1250万越南盾罚款,原因是其将一段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卡拉OK视频上传至Facebook。警方称,该男子在接受调查后承认违规,自行删除了帖文并承诺不再重犯。两案性质与程度不同,但都涉及在网络上散布私密、敏感内容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河静报称,近期社交网络上出现多段“捉奸”、肢体冲突及敏感画面的视频,其中一段据称拍摄一男一女在一辆白色VinFast VF3汽车内举止亲密的视频被广泛转发,引发大量评论和对相关人员的猜测。该报指出,这类视频的公开传播不仅迎合部分观看者的好奇,也涉及视频中出现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与人格权问题。
河州律师事务所(Công ty Luật TNHH Hà Châu)主任律师潘文昭(Phan Văn Chiều)对该报表示,法律并不禁止民众拍摄、发布、分享反映社会生活的影像,这是言论自由与信息获取权的体现,但行使这些权利须遵守法律规定。他称,应区分以反映事件为目的的拍摄分享,与利用视频歪曲事实、散布不实信息或侮辱相关人员的做法;当事人可将影像提供给有权机关核实处理,但不能因此随意在社交网络上公开。
潘文昭强调,法律责任不仅针对直接拍摄者,也可能适用于转发、扩散违规内容的人,不能以“不是最初发布者”为由否认自身责任。他援引相关规定称,利用社交网络提供、分享虚假、歪曲、诽谤信息,侵害个人名誉与人格的,可被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依《刑法》第155条“侮辱他人”或第156条“诽谤”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报还提到,部分网络用户借敏感视频和图片吸引流量、附带商品销售链接。报道称,这类做法在侵犯相关人员隐私、名誉与人格的同时,也可能把他人的伤痛变成牟利工具。报道呼吁民众未经允许不发布、分享他人敏感影像,发现疑似非法散布的账号、群组或链接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使用平台举报功能,并在有权机关核实结论前不臆测、不公开相关人员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