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就勞動者在週休日加班後能否安排補休、當月計薪工作日如何計算的問題作出解釋,指出《勞動法》目前只規定一種補休情形,即週休日與法定節假日重疊時,勞動者可在下一個工作日補休;對於週休日加班後安排補休,法律尚無規定。
內務部援引2019年《勞動法》第111條說明:勞動者每週至少連續休息24小時;因生產週期特殊無法按週休息的,用人單位須保證勞動者平均每月至少休息4天。用人單位有權將週休日安排在週日或一週內其他日期,但須寫入勞動規章。
該條還規定,週休日與第112條所列法定節假日重疊時,勞動者可在下一個工作日補休。內務部據此表示,補休規定僅適用於週休日與節假日重疊的情形,未涵蓋勞動者在週休日加班後補休的情況。
這一答覆針對一名叫南(Nam)的人士提出的具體問題:一名員工當月其餘日期均正常出勤,其實際計薪工作日應算26天還是27天,以及上述補休安排是否符合法律。內務部表示,提問所提供的信息不足以判斷該安排是否合規,建議提問者對照上述規定、企業勞動規章及實際執行情況核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