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8/2026/NĐ-CP號議定,對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個人和企業減免30%應繳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適用稅期為2026年和2027年。議定自2026年10月29日起生效,依據國會第43/2026/QH16號決議制定。
根據議定第二條,居住的個人經營者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億越盾的,其2026年和2027年稅期來自經營活動的個人所得稅應繳額可減徵30%。適用對象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居住個人,含註冊成立經營戶的個人或經家庭成員授權擔任經營戶代表的個人;減稅按全部經營所得計算,不區分計稅方法。
營業收入以第68/2026/NĐ-CP號議定第四條、第五條(經第141/2026/NĐ-CP號議定修訂補充)的規定為準。預計年收入不超過100億越盾的經營者,按議定附錄表格隨季度、半年或年度申報一併申報減稅;代扣代繳方按不超過100億越盾的收入範圍減徵30%。若全年實際總收入超過100億越盾,則不得享受減稅,須補繳已減稅款,補繳部分不計至申報期限的滯納金。
議定第三條對企業所得稅作出類似安排:依越南法律設立的企業、合作社、事業單位及其他有生產經營所得的組織,2026年和2027年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億越盾的,減徵30%應繳企業所得稅。減稅按年度稅期全部所得計算,不區分計稅方法;正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減稅額按扣除優惠後的應繳稅額計算。
議定同時設有限制條款:依《企業法》設立、在第43/2026/QH16號決議生效後拆分或分立形成、且2026年和2027年各年總收入超過100億越盾的企業,不適用減稅。收入範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收入(不含收入衝減項)、財務活動收入及其他收入;有附屬單位或經營地點的,收入按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口徑計算。
在徵管操作上,預計收入不超過100億越盾的企業可在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確定減稅額;實際收入超過門檻的,須按規定申報繳納,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依第252/2026/NĐ-CP號議定處理。若因補充申報或稅務檢查、審計結論導致應繳稅額增加,符合條件者增加部分仍可減徵30%;導致應繳稅額減少的,相應調減減稅額並依法處理多繳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