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定於11月18日開庭審理楊清強(Dương Thanh Cường)及同案被告,這是這名胡志明市房地產商涉及的第六起刑事案件。楊清強目前正在執行終身監禁刑罰,該刑罰由此前五起案件的判決合併而成。

據起訴書,2007年至2009年間,楊清強設立並實際掌控的九龍發、晉發、清發、新大發等公司向越南農業銀行第六分行累計貸款超過1335億元。其中清發、晉發、新大發三家公司的信貸合同此前已由司法機關調查並審理,九龍發公司的信貸合同則由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建議偵查機關繼續查明、依法處理。

偵查結果認定,楊清強是九龍發公司的實際經營人,他將該公司兩項資產及合作伙伴越南Remax公司的八項資產虛增價值,並偽造承包合同。他指示九龍發公司經理範黃壽(Phạm Hoàng Thọ)簽署不實的貸款材料、買賣合同、資產估價記錄、抵押合同和借據,使銀行放款1110億元。

司法機關認定,楊清強收款後將全部資金用於與承諾不符的用途,侵佔近720億元,相當於放款金額與擔保資產實際價值之間的差額。範黃壽雖所在企業並無貸款需求、也未直接使用貸款,仍按楊清強指示簽署相關文件,被認定為協助侵佔行為。

越南農業銀行第六分行三名前工作人員同時被起訴。起訴書稱,時任分行經理胡登中(Hồ Đăng Trung)未指導充分審核貸款條件和擔保資產價值,在貸款材料齊備前即簽署提高貸款審批額度的呈文,放款後也未按規定檢查資金使用情況;時任信貸處處長鬍文龍(Hồ Văn Long)和信貸幹部張日光(Trương Nhật Quang)直接經辦材料,但未充分履行審核、審批和檢查職責。上述違規行為被認定導致銀行違規放款1110億元、損失近720億元。

楊清強與範黃壽被控犯侵佔財產詐騙罪。司法機關依據有利於被告人的規定,適用2015年刑法第174條第4款起訴,該款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若按1999年刑法第139條第4款,最高刑罰為死刑。胡登中、胡文龍、張日光則被控違反信貸機構貸款活動規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