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土地法修訂草案中,農業與環境部提出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發展項目土地回收的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項目對投資地點有特殊要求;為政治、外交任務緊急服務的投資項目;自由貿易區、國際金融中心內的項目;城市居民、旅遊、商業服務、文化、體育混合項目。
第二種是投資者已達成超過75%土地面積協議或項目範圍內超過75%土地使用者的項目。
在農業與環境部8月8日組織的北部地區省市部門意見徵詢會議上,富壽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Phan Trọng Tấn對這兩項提議表示擔憂。
據Tấn先生稱,如果增加混合項目土地回收的情況,地方將面臨困難。因為混合項目描述不具體,投資者隨時可以繪製出類似的混合投資項目,要求國家回收土地。

“我舉個例子,高爾夫球場項目隨時可以增加一些商業、服務建築,聲稱這是體育、文化、社會服務項目以回收土地”,Tấn先生說,並補充說如果使用國家權力回收土地,將會產生許多問題,特別是土地財政。
具體來說,土地回收後,所有回收、補償、場地清理費用將從投資者的土地款項中扣除。以上述高爾夫球場為例,場地清理費用將大於國家從投資者那裡收取的土地款項,導致國家虧損。
對於國家在投資者達成75%土地面積或75%戶數協議時出面回收土地的提議,Tấn先生分享說,如果實施這一方案,可以解決許多瓶頸,但也必須“付出很大代價”。
他解釋說,投資者隨時可以調整項目達到75%的比例,讓國家出面回收土地。“由於國家主體、人民、企業在法律執行中的不公平,將會產生投訴、舉報”,他擔憂地說。

與上述觀點相反,宣光省農業與環境廳副廳長Phạm Đình Tứ引用實際情況,許多項目被認為對經濟社會發展是必要和有效的,並得到省政府的批准,但由於無法與居民達成協議,導致無法實施。
自任期開始以來,宣光省有約50個項目屬於上述情況。“有些情況下,居民位於項目中間,無論如何協商都無法達成一致,儘管價值已經是2-3倍”,Tứ先生說,並補充說專業機構在省政府不斷要求解決時面臨很大壓力和困惑。
同樣支持農業與環境部的提議,寧平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Nguyễn Thanh Chức認為,在面積和戶數兩個標準中,應以面積為準。因為如果按戶主計算,可能會出現許多戶主但面積很少的情況,因為實際障礙通常發生在項目土地的通道或中間。
山羅省農業與環境廳副廳長Nguyễn Tiến Dương同意國家對遇到障礙的項目剩餘面積出面回收。然而,需要明確“對投資地點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的內涵,以便順利實施。

農業與環境部副部長Lê Minh Ngân認為,擴大土地回收對象已經多次討論。在實施過程中,已經有案例在實施項目時遇到投機者進入其中一戶然後囤積,導致發展目的、釋放土地資源無法實現。
以日本為例,Ngân副部長表示該國擁有土地私有制,但國家每年公佈價格表以徵稅和購買居民土地。當建設交通道路或港口時,國家將出面購買,在10天內國家支付價格表中的最高價格,如果不行,將訴諸法庭剝奪其使用權。
“他們做得很強硬,為什麼私有制他們能做到而我們還在糾結百分比和這個那個居民。我們有決定權為什麼還要交給別人然後去請求。當然會有投訴但投訴不是國家的意志而是投訴人的意志。中央已經通過這個機制了,我們需要討論的是如何設計解決方案”,Ngân副部長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