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讀者反映,職能部門將他的土地證書頒發給了另一個人。這讓他花了很多時間辦理程序申請修改。
但提交完文件後,讀者又收到該機構的回覆通知:無法修改,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符合規定嗎?
何時收回證書?
根據土地規定,如果證書頒發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將收回該證書。
具體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52條第2款d點,國家收回已頒發的證書,如果證書頒發不符合權限、不正確土地使用對象、不正確土地面積、不符合頒發條件、不正確土地使用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來源,根據土地法規定在頒發證書時。
如果民眾認為職能部門已將他的土地使用權證書頒發給他人,則該證書頒發不正確土地使用對象,屬於國家必須根據上述條款收回證書的情況。
收回、取消已頒發證書和頒發土地使用權、土地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的順序、程序,根據第151/2025/NĐ-CP號法令執行。
收回證書將按以下方式進行:
– 如果土地使用者、土地附著財產所有者發現已頒發證書不符合土地法規定(頒發錯誤對象),則土地使用者、土地附著財產所有者以書面形式提交建議,附上已頒發證書,到一站式部門、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
接收機構接收文件並預約返回結果給提交文件者,並將文件轉交到有權機構、人員(土地法第136條)進行檢查、審查,決定收回已頒發證書,根據規定重新頒發證書,並更新、修正地籍文件、土地數據庫。
如果有權機構檢查、核實沒有依據確定已頒發證書錯誤,則不會收回證書。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52條第5款,收回已頒發證書不屬於本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不屬於證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或已頒發證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只有在法院判決或決定已執行或執行機構關於執行判決、決定的書面建議,根據法律規定,其中包含要求收回已頒發證書的內容時,才能執行。
因此,如果民眾已提交建議文件,但專業機構回覆“無法修改,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則可以理解為通過檢查,專業機構認為沒有足夠法律依據確認已頒發證書錯誤。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52條第5款,該機構指導民眾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合適的。
但需注意,專業機構的回覆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明確檢查結果、適用法律依據、無法解決的原因,並指導民眾在法院行使起訴權。
如果該機構僅口頭回復或不說明具體依據,則不能確保正確處理行政程序。
民眾有權要求有權機構以正式書面形式回覆,引用法律條款和具體原因。
另一種情況,民眾必須進行起訴程序,儘管有依據確定已頒發證書錯誤。
那是如果被頒發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人已將權利合法轉讓給他人。此時,國家機構不得擅自收回,而處理因頒發證書錯誤造成的損害將根據法院判決、決定執行(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52條第4款)。
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眾需要準備文件證明土地使用權屬於自己(來源文件、登記文件、稅收收據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頒發錯誤對象的證書,並強制有權機構收回、重新頒發正確證書給自己。
有權要求執行法院判決
另一位讀者,V.V.Q.先生,是土地糾紛案的原告。儘管Q.先生有完整文件證明土地來源,但職能部門錯誤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Q.先生提交申訴,職能部門承認有錯誤,並已發佈決定取消之前錯誤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但至今他仍未獲得證書。
如果有管轄權法院解決土地糾紛的判決、決定具有執行效力,其中包含關於收回已頒發證書的結論,則收回已頒發證書根據該判決、決定執行。
根據法院裁決,土地法第136條第1款規定的有權機構、人員將決定收回已頒發證書。土地登記辦公室更新、修正地籍文件、土地數據庫。
因此,如果土地糾紛案正在法院解決,則行政機關不能擅自確定誰是合法土地使用者並收回已頒發證書,而必須等待通過法院具有執行效力的判決/決定解決糾紛的結果。
當法院判決、決定具有效力時,必須得到相關機構、組織、個人的尊重、嚴格遵守。
如果有權機構、人員延遲或不收回錯誤頒發的證書並根據判決重新頒發證書,則此行為是不遵守已生效判決、決定。案件當事人有權要求民事執行機構發佈執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