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種方法保持了必要的穩定性,同時部分反映了實際動態。但如果只停留在調整技術上,不足的問題仍然存在:土地使用費正成為巨大負擔,既束縛了企業,也給民眾帶來困難。
法律規定土地價格表必須“接近市場價格”。原則上,這是正確的方針,因為此表不僅用於計算改變用途時的土地使用費,還作為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依據。
在補償情況下,接近市場的價格將確保民眾能夠穩定新居所,甚至比原處生活得更好。
但當應用於民眾改變使用目的(例如從農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時的財務義務時,就會出現不足。國家目前根據土地價格表收取100%的差額,不區分是否在限額內。
這使得民眾似乎必須在他們已經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第二次購買土地”。
對企業而言,土地成本飆升導致房價、租金和生產成本增加。實際上,許多項目停滯或部分漲價也歸因於這一政策。
許多國會議員也曾擔憂:民眾在被收回土地時總是希望獲得高額補償,而在改變用途時則希望支付較低費用。
然而,需要清楚本質:補償是國家剝奪民眾的土地使用權,而改變用途是民眾根據正當需求發展該權利。
因此,不能對兩種完全不同情況應用相同公式。不僅民眾,企業也遇到不少障礙。
政策要求房地產項目必須擁有100%住宅用地才能實施,而國家根據規劃收回土地創建清潔土地儲備卻跟不上。
企業被迫在與民眾協商的機制中周旋,但遇到法律障礙。結果是土地儲備稀缺,項目進展緩慢,房地產價格始終居高不下。
要解決土地價格表問題,關鍵是改變方法。國家應確定改變用途時的土地使用費僅是從增值中收取的收益,而不是收取全部差額。
可以按適當百分比計算——既確保預算,又與土地使用者分享利益。另一方向是加強累進土地使用稅工具,而不是在改變用途時一次性收取全部費用。
土地政策始終是調節國家、民眾和企業關係的閥門。如果閥門過緊,資源流動將堵塞。
反之,如果過鬆,國家預算將流失,不平等易發生。因此,土地價格表問題不能通過技術補丁解決,而需要突破性思維,平衡利益。
當國會此次討論修法時,民眾和企業期望土地使用費不再是負擔,土地價格表真正成為透明管理工具,而土地收入成為預算的可持續支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