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底,多種情況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政府第292號法令詳細規定並指導執行國會於2025年6月26日通過的第216號決議,關於延長農業土地使用稅免徵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令,對用於研究、試驗生產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以及法律規定的一年生作物種植面積和鹽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對政府分配或承認給貧困家庭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貧困家庭的認定依據政府頒佈的貧困家庭標準。如果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具體貧困家庭標準,則依據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標準來確定貧困家庭。

對政府分配、承認給家庭和個人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以及接收農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繼承、贈與農業用地使用權)的全部農業用地面積,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家庭和個人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的成員。家庭、個人、社區已接收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國營農場、國營林場穩定承包的土地,以及家庭、個人、社區接收農業林業公司穩定承包的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的,依法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家庭和個人從事農業生產,將其農業用地使用權出資設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的,依據《合作社法》規定。

此外,對政府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也免徵農業土地使用稅。

對政府分配給經濟組織、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管理但未直接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通過合同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業用地面積,應依據《土地法》規定收回土地。在國家尚未收回土地期間,需繳納100%的農業土地使用稅。

該法令規定的農業土地使用稅免徵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