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越南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武智豪副教授、博士的看法。《青年報》謹介紹他就《特殊城市法》交流的意見。

為了讓“巨人”不穿“緊身衣”

特殊城市法:徹底授予胡志明市權力

* 正如您所說,頒佈《特殊城市法》對胡志明市來說非常必要、非常緊迫?

– 《特殊城市法》的必要性早已被深入、細緻地分析過。需要明確分析以理解這部法律的特殊意義和價值。

迄今為止,國會已就胡志明市發展的特殊機制和政策通過了多項決議,但結果尚未達到目標和期望。

這些決議通常以授予非常廣泛的權力開始,但最終以必須獲得中央各部委批准為條件,導致這些權力在實際中被“無效化”。

其結果是,胡志明市不是隻需要一個高層決定,而是必須徵求許多不同機構的意見,浪費時間和機會。這種限制使得胡志明市在執行特殊、突破性機制和政策時無法全權決定。

制定《特殊城市法》的目標是打破這些障礙和限制,以便胡志明市獲得更高的自主決策權、承擔更大責任、實現更大突破。像胡志明市、河內以及作為經濟動力引擎的城市(海防市、順化市、峴港市和芹苴市等)這樣的大型特殊城市都需要這樣的專門法律。

* 在您看來,《特殊城市法》對胡志明市的核心意義是什麼?

– 大多數國會議員來自農業、農村比例高的省市。

他們以農村發展模式為標準來塑造國家發展。擁有《特殊城市法》將有助於擺脫所謂的“城市農村化”。

這也將有助於實現十年前提出的區分城市政府和農村政府的口號,這一點在《地方政府法》中未能成功體現。

使用《地方政府法》這一通用法律來調整,無形中讓像胡志明市這樣的“巨人”政府與山區、偏遠省份的政府“同穿一件緊身衣”。因此,專門法律可以使城市,包括胡志明市這樣的超級城市,實現差異化、特殊化。

因為像胡志明市這樣的城市,其重點、機制、能力、資源、吸引投資等方面與其他地方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法律也比決議更有意義,因為決議被理解為一種試點,期限為5年或10年。而法律將創造穩定性,鼓勵企業制定長期思維計劃。這個時代要求經營規模更大,需要長期投資計劃,而長期計劃要求法律框架長期穩定。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阮文得表示,預計2026年,《特殊城市法》將提交國會通過,以拓展發展空間,大力調動投資資源,並大力推進對胡志明市的分權授權。

徹底授予胡志明市權力

* 那麼,《特殊城市法》需要按照什麼原則來設計,以拓展發展空間,大力調動投資資源,並徹底推進對胡志明市的分權授權?

– 因為這是針對一個人口翻倍、國內生產總值巨大的超級城市的通用法律。法律中不應將機制限制在任何特定領域。因此,這部法律必須全面、長期地構建。

只有這樣,才能有必要的獨立性和授權,讓各主體相信,當胡志明市政府、領導同意並出具批准文件後,就完成了,無需等待,也無需承擔因中央政府尚未點頭而產生的商業風險。

新法律必須為像胡志明市這樣的城市創造突破,要突破就必須與目前部分停滯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

目前,《首都法》被視為制定《特殊城市法》的重要依據之一。胡志明市需要研究、繼承《首都法》(修訂版)中的合適內容,並將其轉化到《特殊城市法》中。

除了一些專門針對首都的特殊政策外,關於城市管理、環境、居民、投資和項目的規定都可以應用於特殊城市模式。

當前黨的貫穿主張是大力推進分權授權,方向是交給地方主動決策、組織實施並承擔責任。這也是未來制定《特殊城市法》的重要方向。

* 具體來說,法律的內容應朝哪個方向構建,先生?

– 第一個原則是,授予權力必須徹底、明確,不附帶向各部委再次請示的條件。如果仍然維持“請示-批准”機制,新法律也將重蹈以往決議的覆轍。第二個原則是,用“否決”機制取代請示批准機制。

即地方主動決策和實施,而中央行使監督權,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認為必要時才進行干預。

否決機制更適合胡志明市,因為這種機制逆轉了運作關係,中央必須主動監督並及時反應,而不是讓地方等待。這迫使中央機構運作更快、更貼近實際。

同時,它符合現代經濟的要求,企業和投資者無法等待漫長的行政程序。一個延遲的決定可能導致投資機會轉移到其他國家。

特殊城市法:徹底授予胡志明市權力

自2017年至今,國會已就胡志明市的特殊機制和政策頒佈了三項決議。2017年,國會頒佈第54號決議。2023年頒佈第98號決議,最近國會於2025年頒佈第260號決議(修訂、補充第98號決議)。

授予足夠大的自主權讓胡志明市重新設計機構

當《特殊城市法》創造出與現行法律體系不同、具有突破性和差異性的機制和政策,或者說將徹底分權授權給胡志明市時,胡志明市的政府組織機構將如何組織?同時,如何確保法律中的機制和政策有效實施。

就這個問題交流時,武智豪副教授、博士分享說,《特殊城市法》需要授予足夠大的自主權,讓胡志明市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設計機構。擁有自主權後,胡志明市可以靈活選擇一級、二級或三級模式,根據不同區域,而不是僵硬地應用一個通用模式。

同時,中央的否決機制將扮演“安全閥”的角色,以防止權力濫用。這樣,系統既保證了地方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又保持了中央必要的控制。

《特殊城市法》的制定流程

– 成立起草委員會、編輯組,成員包括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代表、中央各部委、地方機構以及專家、科學家。

– 審查、組織總結、評估關於胡志明市發展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執行情況,並研究一些國家關於特殊城市的法律。

– 組織服務於法律草案研究制定的活動,組織關於法律草案修改、補充內容的座談會、研討會;組織國內外考察活動等。

– 組織徵求相關機構、組織、個人的意見。

– 審查委員會已對法律草案進行審查,起草主持機構已採納、解釋審查委員會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司法部已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及隨附文件,提交政府。

– 政府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將法律草案提交第十六屆國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