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行政违法被处理,但处罚者没有正确权限。之后,我向上级申诉,我的申诉被接受是正确的。那么,我应该要求哪个机构撤销该行政违法处罚决定?
来自岘港市的黎海新先生提问。
律师范文忠(广南省司法厅)关于撤销错误处罚决定的权限回答如下:
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经2020年《行政违法处理法修正案》第1条第7款修改,规定了机关、单位负责人在行政违法处理工作中的责任如下:
“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行政违法处理权限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发现由自己或下级发布的行政违法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并及时更正、修改、补充或撤销,根据权限发布新决定”。

另一方面,根据第118/2021/ND-CP号法令第13条第1款d点的规定,经第68/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7款修改,规定了在行政违法处罚中撤销、发布新决定的内容如下:
“发布决定的人必须自行或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要求,发布撤销全部决定内容的决定,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d) 行政违法处罚决定发布时没有正确权限或对象不正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要求发布行政违法处罚决定的人或该行政违法处理权限人的机关、单位负责撤销已对您发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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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Eric;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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