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在会场听取《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受政府总理委托,公安部长梁三光作呈文说明。草案共8章52条,比现行法律减少21条,主要规定侦查机关组织,并授权公安部长和国防部长分别规定人民公安与人民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架构。
草案的核心变化是不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梁三光表示,草案补充规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权限转交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将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关的权限转交国防部安全侦查机关。这意味着检察院系统现有的侦查职能将整体移出。
草案还完善了侦查机关首长对副首长及中级、高级侦查员的授权与分工机制,并补充规定担任乡级公安长或副乡级公安长的中级、高级侦查员在获分工处理犯罪线索、立案和侦查时的任务、权限与责任。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赞同全面修订该法的必要性,认为草案内容符合党的主张路线,确保合宪合法,基本与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在法案中直接具体规定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架构,以符合国会常委会第277-KL/UBTVQH16号结论、政治局第66-NQ/TW号决议以及《国会组织法》第5条第2款,并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规定保持统一。对于海关、林检、渔检等被赋予部分侦查活动的机构,委员会建议慎重考虑取消其在现行犯、证据和身份清楚的情况下对轻微犯罪在一个月内侦查全部刑事案件的权限,并要求起草机关与《刑事诉讼法》草案相关规定进行核对。
针对担任乡级公安长或副乡级公安长的中级、高级侦查员,委员会建议按罪名和地域限定其侦查权限,以符合《刑事诉讼法》草案;同时建议排除这些人员“决定适用、变更、取消特别诉讼侦查措施”的权限,以确保与其职位和作用相符。草案接下来将进入国会审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