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正推动修订《刑事侦查机构组织法》,其中一项核心内容是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机构,将其侦查权限移交公安部安全调查局。公安部长梁三光代表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相关呈文,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已对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呈文,撤销检察院侦查机构后,原属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构的权限将转由公安部安全调查局承接;原属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构的权限则转由国防部安全调查局承接。草案还补充规定,公安和军队侦查机构可根据公安部长、国防部长的分工,对部分犯罪行使侦查权,以解决实际案件办理中的客观性问题。

草案共8章52条,较2015年法律减少21条,删除1章24条,新增2条,保留5条,修改补充48条。修订理由包括落实精简国家机构、不设县级行政单位的方针,以及解决现行法律实施8年多来暴露的障碍和不足。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建议,应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公安和军队侦查机构的组织架构,以符合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77号结论和政治局第66号决议。委员会还建议保留侦查员选拔考试的规定,并限制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的侦查权限,排除其决定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

对于海关、林业和渔业管理机构,草案拟仅保留其立案和开展部分侦查活动7天的权限。委员会建议慎重考虑取消这些机构在现行条件下对轻微犯罪进行一个月内全案侦查的权限,并要求与《刑事诉讼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保持同步。该提案尚在国会审议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