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在會場聽取《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受政府總理委託,公安部長梁三光作呈文說明。草案共8章52條,比現行法律減少21條,主要規定偵查機關組織,並授權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與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

草案的核心變化是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梁三光表示,草案補充規定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轉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將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轉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這意味著檢察院系統現有的偵查職能將整體移出。

草案還完善了偵查機關首長對副首長及中級、高級偵查員的授權與分工機制,並補充規定擔任鄉級公安長或副鄉級公安長的中級、高級偵查員在獲分工處理犯罪線索、立案和偵查時的任務、權限與責任。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贊同全面修訂該法的必要性,認為草案內容符合黨的主張路線,確保合憲合法,基本與法律體系保持一致。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在法案中直接具體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以符合國會常委會第277-KL/UBTVQH16號結論、政治局第66-NQ/TW號決議以及《國會組織法》第5條第2款,並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組織規定保持統一。對於海關、林檢、漁檢等被賦予部分偵查活動的機構,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取消其在現行犯、證據和身份清楚的情況下對輕微犯罪在一個月內偵查全部刑事案件的權限,並要求起草機關與《刑事訴訟法》草案相關規定進行核對。

針對擔任鄉級公安長或副鄉級公安長的中級、高級偵查員,委員會建議按罪名和地域限定其偵查權限,以符合《刑事訴訟法》草案;同時建議排除這些人員“決定適用、變更、取消特別訴訟偵查措施”的權限,以確保與其職位和作用相符。草案接下來將進入國會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