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受政府总理委托,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向国会提交《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草案提出修改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对文化产业高质人才给予税收优惠,并配套人才吸引、培养与使用政策。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随后对草案进行审查,就受益对象认定标准、财政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

草案拟对文化产业高质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年,适用三类情形:在文化产业创意集群、园区内从事文化产业项目所得;从事研发、生产核心作品和重点文化产品项目所得;从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活动所得。据此,优惠与具体收入类型和活动挂钩,并不覆盖文化领域从业者的全部收入。草案将高质人才界定为在文化产业各行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职业技能、经验和创造力的人,文化工业人才则指才能突出、有专业能力、经验、成绩或对文化产业发展有贡献的人。

除税收优惠外,草案还提出对上述两类人员适用与数字产业高质人力资源、数字技术人才相同的吸引和重用政策。审查机构文化与社会委员会指出,草案目前仅以定性描述解释高质人才和文化工业人才,尚无认定标准或认定权限。委员会主任阮德荣建议考虑由政府规定这两类人员的标准和认定权限,也有意见要求厘清高质人才吸引政策与人才吸引重用政策,确保明确透明。

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等优惠,文化与社会委员会认为草案尚未评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影响,建议与正在提交国会的各税收法律保持同步,并梳理草案规定与税收法律修改内容之间的一致性。

在培养方面,草案拟对文化产业优先培养目录内专业和职业的学习者提供奖学金、免学费、生活费和信贷支持,其中免学费和生活费支持拟比照师范生政策执行。审查机构建议具体规定条件、对象、标准和额度,取代现行政策的引述方式。草案还提出,人民艺术家、优秀艺术家、人民艺人和优秀艺人经认定符合培训要求后,可教授、指导与其称号专业领域相符的实践内容;在签订教学、兼课合同时,艺术家、艺人及部分传统文化实践、传授者可按照适用于专家、学科带头人和特殊人才的框架,通过协商机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