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5日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来自兴安、西宁、富寿、金瓯等省的代表团就环境影响评估(ĐTM)程序、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提出意见。多名议员主张,减少事前审批环节必须与实质性事后检查同步推进,避免形成管理漏洞。

围绕草案第34条第1款,兴安省代表武红恋指出,要求项目在申请环评审批前先完成建设详细规划,有助于加强对大型、高污染风险项目的国家管理,但这一顺序可能拉长项目立项时间、增加行政手续并拖慢投资准备进度。她建议明确环评审批的申请时点,可安排在核发建设许可证或决定投资、批准项目之前,而非必须先完成详细规划再进行环评。

在固体生活垃圾管理方面,武红恋肯定草案将分类、储存和移交的主动权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以契合各地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但她指出,现实中仍存在设施不配套、达标回收厂不足、各省市分类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建议研究出台全国统一的颜色、标签、包装规格和垃圾桶标准,并规定优先安排预算和土地用于集中垃圾处理设施。

兴安省代表阮氏水银引用法律实施总结数据说,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约为97.59%,农村约为84.14%;但厨余垃圾占生活垃圾总量一半以上,而有机堆肥处理能力仅满足近13%。她认为问题不仅在居民源头分类,还在收运后的处理能力,建议在具备收运处理条件的地区单独分类厨余垃圾,条件不足地区按政府路线图至少分为两类,并审查第75条与第78条的衔接。

关于守法保障机制,兴安省代表黎氏水仙建议对污染环境行为设计足够有力的制裁,同时加强宣传以提高社区责任意识。西宁省代表阮廷春认为,应加强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经常性、持续性检查监督,若只提高罚款而缺乏相应监督机制,可能产生消极现象;他还建议继续削减手续、推进分级管理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在富寿与金瓯代表团所在第12组,富寿省代表邓碧玉赞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减少环评手续,但要求区分区域级环境评估与具体项目影响评估。她指出,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并使用集中污水处理系统,并不等于废气、气味、噪声等风险已受控;豁免环评应依据行业、技术、废弃物性质和环境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出现新风险时须有补充评估机制,并强调减少环评对象、转为许可证或环境登记必须配套相应事后检查。

邓碧玉还就第41条环境许可证审批权限表示支持向地方放权,但建议对可能影响跨省的项目补充征求受影响地方意见的机制,规定反馈期限和分歧处理牵头单位。她并建议在第46条、第48条中明确项目业主在正式运营前证明废弃物处理设施达标的责任,事后检查对象应依据风险程度、守法历史、监测结果和民众有依据的反映来选择,违规处理结果和整改进度应予公开。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金瓯省代表黎氏玉玲建议明确规定强制实施的期限,并考虑各地在收集、集中和处理设施上的差距。她主张统一分类原则,但允许地方选择两类或三类模式,设施不足地区可在过渡期采用两类模式,同时明确政府在配置设施、公开收运时间和服务价格方面的责任,以及运输单位保持已分类垃圾分流责任。

同团代表阮平新认为,由于收运处理环节不配套,分类效果尚不稳固;居民在家中分好类的垃圾若在运输时被混装,政策目标难以实现。他建议研究通过处理费机制鼓励分类良好的家庭,对医疗废水提高处理标准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技术和经费支持,明确业主特别是私营机构的责任,还可研究从产品消费环节计收垃圾处理费,对塑料制品适用更高费率以鼓励选择环境友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