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其中扩大器官、组织捐献登记对象范围的提议引发争议。胡志明市国会代表范庆丰兰公开主张撤回将登记权扩大至18岁以下人群的内容,认为不能以救治他人为由忽视儿童的权利与安全。

范庆丰兰10月25日接受《先锋报》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认知尚未发育完全,难以全面评估与自身身体相关的决定所带来的长期后果。她指出,儿童可能在某一时刻表示同意,却未必理解后续影响,也未必有能力权衡风险。她还担心,儿童的捐献意愿可能受到家庭情感或长辈压力的影响,甚至被迫接受并非出自本意的决定。

这名代表进一步指出,即便儿童本人有意愿且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也不足以证明决定完全自愿。她以一名女孩可能被置于为救治亲属而捐献的处境为例,认为孩子幼时可能因听话而同意,却无法理解自己将承受的后果,也难以自我保护。她还提到,在仍有重男轻女或歧视观念的家庭中,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为决定,未必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范庆丰兰认为,救治患者的器官需求正当,但不能以此为由跳过捐献者的权利与安全。她表示,不能“牺牲”一个孩子去救另一个人,并建议撤回扩大未成年人捐献登记的提议。她还提出,对成年人捐献意愿的核实程序也应更严格,不能仅凭亲属口述推测已故者的意愿;对于服刑人员,则须确保其决定真正自愿,不受羁押环境压力影响。

胡志明市律师金荣从法律角度指出,就影响儿童的法律草案征求儿童意见是必要的,但征求意见与让儿童自行决定捐献是两回事。他援引2016年《儿童法》第5条和第34条,强调涉及儿童的政策法律须考虑儿童意见并保障其最佳利益,同时儿童有权就相关事项表达意见。他认为,征求意见应实质进行并有反馈,不能流于形式。

金荣还建议,应教育儿童理解捐献是自愿分享而非义务,避免让孩子认为不同意捐献就是自私或缺乏责任感;同时须区分生前捐献与身后捐献,因为两者风险与法律要求不同。他提出,草案应明确儿童意见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并建立监督机制,以降低儿童被强迫或受家庭影响的风险。目前,该修订草案仍在国会讨论阶段,尚未就未成年人捐献登记条款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