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的第330/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对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法令涵盖数据同意、敏感数据处理、社交媒体信息发布、人工智能使用及儿童数据保护等方面,并规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运营、没收财物及驱逐出境等处罚形式。
在个人数据同意方面,法令第43条第1款规定,未经数据主体同意处理数据、设置默认同意、设计误导性指引、未透明说明处理目的和数据类别及数据主体权利、未记录或保存同意日志,或未通知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等行为,罚款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若数据主体要求停止或限制处理后仍故意继续处理,或数据主体保持沉默、未回应却被视为同意,罚款提高至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
法令还规定,使用人工智能伪造他人图像、声音、身份以进行欺诈、制造或传播虚假信息、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或违规收集、分析、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将视性质和程度予以处罚。企业不得以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处理为由免除责任,决定收集数据、将数据输入系统并利用处理结果的主体仍须确保遵守个人数据法律。
对于社交媒体,法令明确参与主体的责任,包括提供、管理和运营服务以及使用网络空间。法令强调社交媒体是表达意见的空间,但绝非不受法律约束的区域,发布和分享信息者须对内容负责,伪造、欺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的行为都将被严肃处理。此外,提供平台、应用、教育、娱乐、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在收集和处理儿童数据时,须特别注意处理依据、目的、有效同意、收集范围和保护措施。
在垃圾信息、垃圾电话和未经用户同意的广告方面,法令贯穿不得在无合法依据时擅自使用个人数据的原则。未经收件人同意发送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短信,或在网络广告活动中实施其他违规行为,将按第37条予以处罚;若用于广告的数据来源系违规收集,还须依据第48条关于违反个人数据收集规定的条款处理。企业不能购买电话号码名单即默认获得拨打电话、发送广告短信的依据,而须管控数据来源、处理依据、使用目的,并提供用户拒绝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