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10月26日上午代表政府向国会提交《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草案共6章128条,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措施,核心变化包括提高罚款上限、延长处罚时效、增设强制措施,以及调整部分行政处理权限。
根据草案,个人罚款上限拟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提高至30亿越南盾;行政处罚时效拟从现行1年延长至2年,部分领域延长至3年。草案还允许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制作笔录直接处罚,并放宽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强制措施方面,政府建议新增限制出境、查封机关及生产经营服务场所或场所部分区域、停止供电供水、暂停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执照核发、停止互联网和电信及数字基础设施服务或采取技术阻断措施。草案同时补充适用原则和条件,要求确保人权和公民权利,不影响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个人和组织。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指出,将处罚时效延长至3年(若由诉讼机关移送可延至4年),与刑法中轻微犯罪5年追诉时效的差距缩小,可能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使违法者面临更重的法律责任,需极为慎重考虑。对于提高罚款上限,该委员会认为过高罚款虽具威慑力,但可能超出个人和企业实际财务能力,难以发挥效果,建议更多采用补救措施、附加处罚(剥夺许可证使用权、暂停活动等)并参考外国经验。
对于新增强制措施,法律与司法委员会认为,要求停止供电、互联网、电信和数字基础设施服务或实施技术阻断,目的更偏向制止违法行为,与执行处罚决定的强制性质不完全吻合;暂停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执照核发仅针对车辆财产,而非具体化到违法行为人,建议继续审查调整以确保适当可行。
草案另经有权机关同意,拟将强制戒毒、送入强制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权限从区域人民法院转交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该内容已由政府报告并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