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上午在会场听取《电子身份识别与验证法》草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受政府总理委托,公安部长梁三光介绍草案共8章46条,聚焦电子身份识别对象、识别模式、识别与验证系统、验证对象和模式、相关服务以及外国电子身份互认原则等六组内容。

草案将电子身份识别对象分为五类:机关、组织和个人;产品、商品、实物资产及其他物质对象;数据库、数据文件、图像、声音、视频、应用、软件及数字服务;事件、交易、行为;地点和空间。草案同时规定,军事、国防和机要领域的识别与验证由政府另行规定。

在验证环节,草案设立集中验证、中介验证和独立验证三种模式,并要求对部分领域数字平台上的交易强制关联和验证电子身份,以确认交易主体身份。草案还规定数据采集最小化原则,禁止使用伪造生物特征、技术生成虚假图像或其他技术欺诈手段建立、伪造电子身份,并要求全过程记录、留痕、追溯和问责。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到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颁布该法的必要性,基本同意第7条关于识别对象的规定,认为将识别范围扩展至物质实体和非物质对象符合趋势。但部分意见认为该条规定的识别对象范围过宽,建议缩小范围或明确区分强制类和鼓励类目录。委员会还建议考虑对数据文件、应用、事件、行为等非物质对象进行识别的可行性,并评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识别对象信息泄露风险。

关于电子身份和识别码规定,委员会基本同意,但部分意见认为由专业机构或服务提供组织自行决定采集哪些信息字段可能导致滥用和侵犯隐私。委员会建议补充允许采集的信息字段框架,由政府规定字段限制、颁布技术标准框架并贯彻最小化采集原则。对于电子身份关联,部分意见建议仅对专业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关联的交易实施强制关联,确保必要性与管理目的、使用目的及交易风险程度相称。

在服务提供方面,委员会同意社会化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组织参与提供服务,但部分意见建议国家颁布最低技术标准和统一数据标准,避免分散、不集中和不协调的投资。委员会还建议补充服务提供组织在数据泄露或识别验证错误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具体规定,并审查数据开发利用费用,确保与《数据法》《费用和规费法》统一、不重复,合理计算民众和企业的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