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上午继续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公安部长梁三光代表政府向国会提交《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法》草案。草案共8章46条,规定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活动,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适用范围包括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越南居住、尚未确定国籍的越裔人士,以及在越南领土上居留和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梁三光表示,现行管理实践要求将身份识别从“个人身份识别”提升为“万物身份识别”,涵盖交通工具、地点、商品、房地产、物联网基础设施和数字资产。草案列出五类可被电子身份识别的对象:机关、组织和个人;产品、商品、实物资产及其他物质对象;数据库、数据文件、图像、音视频、应用、软件和数字服务;事件、交易和行为;地点与空间。军事、国防和机要领域的识别与认证交由政府另行规定。
草案禁止使用伪造生物特征、借助技术生成的虚假图像或其他技术欺诈手段建立、冒用电子身份,并规定最少收集数据、不重复收集已有数据的原则,要求对识别认证全过程进行记录、留痕、追溯和问责。梁三光称,该法将成为预防网络犯罪、彻底处理匿名SIM卡和虚拟账户、整治网络诈骗以及阻止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精细生物特征冒仿的重要法律工具。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基本同意制定该法的必要性,认为草案与2013年宪法(2025年修订补充)相符,基本保障法律体系统一性。但委员会指出,有意见认为第七条识别对象范围过宽,建议缩小范围或明确区分强制与鼓励类别,并审慎评估对数据文件、应用、事件、行为等非物质对象进行识别的可行性,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识别对象信息泄露风险。
在电子身份与识别码部分,有意见提出,由专业机关或服务提供组织自行决定收集哪些信息字段容易导致滥用和侵犯隐私,建议补充可收集信息字段的框架规定,由政府限定字段范围、颁布技术标准框架,并贯彻最少收集原则。关于电子身份关联,有意见建议仅对专业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关联的交易实行强制关联,并明确关联范围、条件和程度。
对于身份识别与认证服务提供机构,委员会同意社会化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组织参与提供服务。但有意见提出,国家机关应颁布最低技术标准框架和共用数据标准,避免分散、不同步投资,并补充服务提供机构在发生数据泄露或识别认证错误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草案还规定承认外国电子身份及认证结果用于跨境交易的原则,并拟修订《电子交易法》《身份法》等相关法律以保持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