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向國會提交《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草案。草案共8章46條,規定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活動,以及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適用範圍包括越南機關、組織和個人,在越南居住、尚未確定國籍的越裔人士,以及在越南領土上居留和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
梁三光表示,現行管理實踐要求將身份識別從“個人身份識別”提升為“萬物身份識別”,涵蓋交通工具、地點、商品、房地產、物聯網基礎設施和數字資產。草案列出五類可被電子身份識別的對象:機關、組織和個人;產品、商品、實物資產及其他物質對象;數據庫、數據文件、圖像、音視頻、應用、軟件和數字服務;事件、交易和行為;地點與空間。軍事、國防和機要領域的識別與認證交由政府另行規定。
草案禁止使用偽造生物特徵、藉助技術生成的虛假圖像或其他技術欺詐手段建立、冒用電子身份,並規定最少收集數據、不重複收集已有數據的原則,要求對識別認證全過程進行記錄、留痕、追溯和問責。梁三光稱,該法將成為預防網絡犯罪、徹底處理匿名SIM卡和虛擬賬戶、整治網絡詐騙以及阻止利用人工智能進行精細生物特徵冒仿的重要法律工具。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基本同意制定該法的必要性,認為草案與2013年憲法(2025年修訂補充)相符,基本保障法律體系統一性。但委員會指出,有意見認為第七條識別對象範圍過寬,建議縮小範圍或明確區分強制與鼓勵類別,並審慎評估對數據文件、應用、事件、行為等非物質對象進行識別的可行性,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識別對象信息洩露風險。
在電子身份與識別碼部分,有意見提出,由專業機關或服務提供組織自行決定收集哪些信息字段容易導致濫用和侵犯隱私,建議補充可收集信息字段的框架規定,由政府限定字段範圍、頒佈技術標準框架,並貫徹最少收集原則。關於電子身份關聯,有意見建議僅對專業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關聯的交易實行強制關聯,並明確關聯範圍、條件和程度。
對於身份識別與認證服務提供機構,委員會同意社會化政策,允許具備條件的組織參與提供服務。但有意見提出,國家機關應頒佈最低技術標準框架和共用數據標準,避免分散、不同步投資,並補充服務提供機構在發生數據洩露或識別認證錯誤時的法律責任和賠償機制。草案還規定承認外國電子身份及認證結果用於跨境交易的原則,並擬修訂《電子交易法》《身份法》等相關法律以保持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