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正在征求意见的《航海与内河航道法》草案提出,在强制引航区提供航海引航服务的企业,须为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草案将引航组织界定为在越南强制引航区内为船舶进出海港提供引航服务的企业。
据草案文件所载数据,全国目前有5家引航服务企业,其中3家为国家全资,另2家由国家持股75%、私人持股25%。若草案获得通过,这两家含私人资本的企业须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表和方案,重新安排组织与股权结构及经营条件。
草案对法律生效前已在运营的引航企业作出过渡安排:允许其继续经营,但须完成上述调整。政府将就此制定细则,方向是确保引航服务持续、安全提供,不使航运活动中断。草案同时要求保障股东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在草案说明中表示,航海引航直接关系航行安全、海上安保、防止环境污染以及港口和航线的连续运转。统一国有模式旨在使国家完整行使所有者权利,以调配人力、设备、长期投资,在吞吐量低的区域维持服务,并在紧急情况下动员资源。
草案还提出,建设部长负责规定强制引航区、引航航线、培训标准以及引航专业证书和引航作业区域证明的签发、重发与收回,并规定引航从业标准。目前该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