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人民法院定于11月9日开庭,对SeaBank二征夫人郡分行(SeABank Hai Bà Trưng)及Vina Megastar公司案中两名在逃被告进行缺席审理。两人分别是1973年出生、原任该分行经理的阮氏香江(Nguyễn Thị Hương Giang),以及1981年出生、原任安越澳公司(An Việt Úc)经理的黎英心(Lê Anh Tâm)。庭审由审判员武光辉(Vũ Quang Huy)主持。

根据起诉书,2010至2011年间,Vina Megastar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阮黄龙(Nguyễn Hoàng Long)在该分行有4000亿越南盾未偿债务。为继续获得贷款,阮黄龙与时任分行经理阮氏香江商定以虚构信贷档案的方式办理贷款:阮黄龙指示集团成员公司负责人签署并无真实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仓库租赁合同和货物盘点记录,用作抵押合同和信贷合同的材料;阮氏香江则指示下属虚构抵押物评估记录、三方仓库租赁合同和入库货物盘点记录,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报批,使银行向客户放款。

起诉书称,通过上述手法,阮黄龙共从该分行获得300亿越南盾贷款,其中被侵占金额超过140亿越南盾。阮氏香江明知阮黄龙及成员公司提交的贷款档案中没有卷钢作为抵押物,仍指示下属虚构信贷档案、签批4份贷款档案,为阮黄龙借款并侵占资金提供便利,给SeaBank二征夫人郡分行造成共计142.25亿越南盾损失。

黎英心被认定为阮黄龙的妻弟,在侵占财产过程中积极协助阮黄龙。起诉书指出,黎英心明知阮黄龙设立Vina Megastar集团旗下公司是为了利用法人资格在该分行虚构贷款档案,仍在与富士公司(Fuji)和Megastar机械公司并无卷钢买卖交易的情况下,签署虚假货物买卖合同、估价记录、三方仓库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他还以位于河内市玉河坊队仁街6号住宅区A栋二楼11号公寓作为抵押,该公寓由其兄嫂夫妇所有,估价22.6亿越南盾;随后又按阮黄龙指示,虚构签署向Megastar机械公司购买逾737吨卷钢、价值近130亿越南盾的合同。

司法机关认定,黎英心使用估值22.6亿越南盾的11号公寓作为抵押物,因此其共谋、协助阮黄龙侵占SeaBank二征夫人郡分行的金额为47.4亿越南盾,全部放款资金随后转交阮黄龙使用和侵占。黎英心被以“诈骗侵占财产”罪起诉,阮氏香江被以“违反信贷机构放贷规定”罪起诉。

此前,河内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第472/2016/HS-ST号一审刑事判决已对阮黄龙等多人以“诈骗侵占财产”罪、“违反信贷机构放贷规定”罪作出判决。由于黎英心和阮氏香江潜逃,调查机关发布通缉令,将涉及两人的材料分离,并对两人作出暂停调查决定。此后调查机关认为已有足够材料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决定恢复对两人的案件调查,以结案、起诉并缺席审判。河内市人民法院呼吁两名被告投案自首、出庭行使自我辩护权并依法获得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