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已就划车案一审判决收到双方上诉。被告梅氏碧云(1961年生)于10月5日提交上诉状,要求二审法院减轻刑罚,将主刑从有期徒刑改为罚金刑。车主Đ.B.N.(1990年生)则于10月13日上诉,对一审判决中证据评估、损失范围、相关人员责任及民事赔偿部分提出异议,并对量刑部分表示不服。
一审法院于9月28日判处梅氏碧云六个月缓刑,罪名是故意损坏财产,并判令其赔偿车主67.1万越南盾。法院认定的车辆损失为680余万越南盾,其中保险公司已支付610余万越南盾,剩余67.1万越南盾由被告承担。
根据起诉书,2026年1月18日19时50分左右,车主Đ.B.N.将奔驰GLC200停在河内大莫坊冯康巷67号南胜居民区梅氏碧云家门前,随后与儿子去附近吃火锅。该区域没有禁止停车标志。约20时20分,梅氏碧云开门让女儿骑摩托车外出,因奔驰车挡住门口且人行道上有花盆,摩托车难以推出,梅氏碧云感到不满。
梅氏碧云用钥匙串在车辆右前门划了三道,并掰坏左侧后视镜。其女儿用头盔砸了一下车窗但未造成损坏。尽管有人劝阻,梅氏碧云继续用钥匙划伤车身多处。因联系不上车主,其女儿请父亲移开花盆,父亲随后在车头前放了两盆植物、车后放了一盆,并在车上贴了两张批评挡门的纸条。
约21时20分,车主返回发现车辆被划、后视镜被掰坏且贴有纸条,驾车离开时未注意撞上前方两盆植物。当晚23时,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中梅氏碧云承认划车和掰后视镜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女儿和父亲未协助损坏财产,不予刑事处理;其女儿因扰乱居民区秩序被行政处罚75万越南盾。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于7月23日休庭补充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车主于6月19日向VPBank贷款9亿越南盾,以该奔驰车抵押;6月24日双方另立8亿越南盾借款契约。VPBank确认贷款未逾期,车辆损坏未大幅降低资产价值,未提出要求。车辆在安杜公司维修,总费用逾820万越南盾,车主支付逾200万越南盾,保险公司支付逾610万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