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7日下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及国会关于施行该法的决议草案。多名代表基本赞同新增自愿认罪与接受刑罚机制,但要求设计更严密,以防冤错、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和办案机关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在解释时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刑罚是简化程序、缩短办案时间的新政策,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他强调认罪须出于犯罪人的自愿意志,接受检察院建议的刑罚与这一机制相联;但被追诉人、被告仍有权改变意见、行使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机制适用须受严格管控。

北宁省代表陈文俊赞同增设该程序,认为体现宽大政策、有助提高审判质量并节省办案资源,但主张更严格规定适用条件,因其直接涉及人权、辩护权和刑事责任。他提出,认罪不能改变办案机关的证明责任,口供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须与案卷其他证据相符。

陈文俊还提醒,实践中可能出现口供与证据矛盾、无罪证据未获审查或重要情节未查清的情况,若仅凭认罪和同意刑罚即适用特别程序,仍有出错风险。他建议规定在此类情形下办案机关须继续核实,并确保被追诉人在作出决定前充分理解法律后果,包括对上诉权的影响。

他进一步建议,在制作认罪及接受刑罚承诺笔录前必须有辩护人参与,并明确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撤回承诺的权利;若被追诉人改变意愿、不再符合特别程序条件,案件应转回普通程序,且改变决定不得当然导致对被告不利。

岘港市代表阮飞雄则要求厘清法院在审查证据和决定刑罚方面的责任。他认为草案规定法院基于检察院建议决定刑罚,但须明确检察院建议并非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唯一依据;法院须依法独立评估证据,口供不能成为定罪唯一根据,以保障无罪推定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