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上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少数民族土地政策提出修改意见,涉及住宅用地费用减免、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以及生产用地安排标准。
莱州省代表黄国庆建议,对转为住宅用地的贫困和近贫困少数民族家庭全额免缴土地使用费,而不是仅适用现行的减免机制。他表示,这类家庭积蓄少、生活困难,即使土地使用费只有数百万越南盾也可能成为负担;而偏远地区、边境地区地价通常较低,转用面积也不大。
西宁省代表潘氏美蓉提出,应重新审视草案第15条第3款关于限制转让、出资、赠与和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草案规定,该条款适用对象不得转让、出资、赠与或继承土地使用权,除非转让、赠与或继承给法定继承顺序内且属于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对象。潘氏美蓉认为,该规定旨在确保受支持的土地继续服务于社会保障目标,防止转让导致生产资料的丧失,但不应绝对禁止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她分析说,出资与转让牟利不同,受支持者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加入合作社、生产联合模式或专业农业项目,以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创造就业和增加收入。她建议允许在严格条件下出资,并须经有权国家机关同意或确认,以控制政策被滥用的风险。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建议,确保安排给少数民族的土地不仅面积充足,还须具备实际使用能力,符合生产条件并能形成稳定生计。他指出,土地使用效率取决于水源、交通条件、肥力、耕作能力、与居住地的距离以及生产基础设施;如果仅以已交付的平方米或公顷数评估政策执行结果,无法充分反映支持生计和稳定生活的目标。他建议补充原则,要求安排的生产用地必须具备实际使用能力、能创造生计并符合自然条件、生产习惯和各地特点,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在核查需求、制定计划和建立合适土地基金方面的责任。对于确实没有合适土地基金的地方,他建议明确规定替代支持方案,如住房支持、职业转换、优惠信贷、职业培训或其他生计措施。石福平还建议审视政策受益区域范围,指出住宅用地、生产用地和生计困难并非只集中在山区,沿海沙丘地带、海岛等特别困难乡也面临土地基金有限、自然灾害、海水入侵和交通不便等问题,应按实际困难程度而非仅按名称或地理分类考虑政策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