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下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围绕信贷、土地、法律支持和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提出修改意见。讨论集中在如何让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加工制造企业、新设企业和已获批准扶持项目的企业身上。
来自嘉莱省的代表黎黄英指出,草案第22条对加工制造企业主要只规定咨询和认证支持,而这类企业缺少的恰恰是原料产区用地、冷库、购置机械的长期资金以及欧盟反毁林要求下的溯源认证费用。他认为,以抵押资产为基础的贷款方式对投资周期长、专用资产难抵押的生产企业不利,建议在第10条恢复集中安排农林水产品加工区用地并配套原料区、冷库和共享物流的规定,在第22条增加基于联销合同、应收账款、库存和仓单的贷款,并优先为购置深加工机械的贷款提供担保。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就草案第4条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发言。该条规定,企业须上一年度平均用工不超过300人,并满足资本不超过1500亿越盾或营收不超过4000亿越盾两项门槛之一。杨克梅同意沿用上一年度数据以便核验,但指出条文未说明新设企业尚无上一年度数据、多行业经营企业以及企业在享受已批准扶持项目期间超过门槛时如何认定。他建议在第4条第3款补充授权政府具体规定上述情形的认定方式,并明确企业成长不应成为突然终止已承诺扶持的理由。
多乐省代表黎桃安春认为,法律支持对多数没有独立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十分必要,草案将法律支持方向从提供信息转向预防和合规值得肯定。但她指出,第14条与第15条内容存在重叠,第17、20、21、22条又规定对特定企业群体的深度法律支持,却未厘清范围及与一般政策的关系,实施中容易出现项目交叉、企业难以申请、执行机构难以确定责任和结算经费。她建议第14条聚焦经营治理咨询,第15条作为法律支持的一般依据,并明确深度法律支持的概念、适用情形和不重复支持同一内容的原则,同时简化申请手续、优先线上办理并保障企业信息保密。
当天的讨论还涉及数据共享与核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的整合解散、税收会计政策、生产经营场地、使用国家预算采购的优先安排、科技与创新、可持续经营生态及参与价值链,以及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士所有企业和困难地区企业的政策、经营户转型为企业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