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上午在全体会议厅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征地后的补偿、安置与生计保障成为多名代表集中提出的问题。讨论围绕草案中已有的支持条款展开,代表们认为现行文本对“由谁负责、如何评估”规定不足,建议在补偿方案之外增加生计恢复和后续跟踪机制。
来自芹苴市的代表赵氏玉艳(Triệu Thị Ngọc Diễm)指出,草案第41条第5款和第46条已确定保障生计的责任,并要求在批准补偿方案前调查收入,但相关机制和责任仍不清晰。她提到,种植多年生作物、水产养殖或小本经营的家庭收入随季节波动,仅记录某一时点的收入,可能无法反映实际生活水平和对被征土地的依赖程度。
赵氏玉艳建议在第46条中补充规定:补偿、支持与安置方案必须确定因征地而失去收入或收入明显减少的情形,并提出相应的生计恢复措施。她认为,生计恢复方案应明确经费、实施时间、负责机构和结果评估指标,并须征求受影响民众意见,与补偿安置方案同时批准。她还建议在第41条第5款中增加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责任,组织跟踪评估征地后的就业、收入和居住条件,在民众因征地直接影响而尚未稳定生计时代为落实或提出补充支持。
来自海防市的代表阮氏越娥(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表示,草案已关注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政策,但应进一步明确保障政策落实结果的责任,而不只停留在确定支持形式。她举例说,农户可能被安排新住处却失去生产用地,经营户可能获得土地和财产补偿却失去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地点,年长劳动者可能领到转岗补贴却难以找到合适工作。她认为,完成补偿支付和安置安排并不等于民众生活已经稳定。
阮氏越娥建议补充原则,要求补偿、支持与安置方案确定征地后主要生计来源面临风险的人群,特别是贫困户、老年人、残疾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者,以便采取相应支持措施。她还建议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落实、跟踪和评估征地后生计恢复结果方面的责任,并指出各地经济社会条件差异较大,法律不宜对收入标准或支持期限作统一硬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