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就《房地产经营法》(修订版)进行讨论,会上有代表提出禁止转让期房买卖合同的建议,引发法律与市场层面的不同意见。越南中央祖国阵线经济咨询委员会成员阮明丰博士(TS. Nguyễn Minh Phong)就此表示,这一提议需要极为慎重地考虑,因为它可能与宪法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产生冲突。
阮明丰指出,应区分房屋所有权与由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财产权利。即便房屋尚未建成,买方也已通过合同确立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他认为,合同转让与投机是两个不同范畴,不能等同视之:合同转让是一方依约定和法定条件将自身合法权利义务移转给另一方,而消极投机通常与哄抬价格、制造虚假交易、散布不实信息、操纵供求等行为相关。
他进一步表示,国家有权管理市场、防止投机操纵和牟利,但管理不等于禁止。不能因为一部分人利用交易投机,就剥夺其余所有人正当的交易权利。他担忧,当转让需求依然存在而正式交易渠道被关闭时,市场可能出现全权委托、手写字据等规避法律的形式,届时国家既难以管控交易,又面临税收流失风险,民众还要承担纠纷和欺诈的额外风险。
针对期房是“纸上的房子”、交易实质只是转让合同中的位置而非有形资产的说法,阮明丰认为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类,股票、债券等基于法律承诺形成、可公开交易并受法律承认保护的无形资产即是例证。他表示,期房买卖合同此时是一种有价凭证类财产,既然受法律保护,就应能像其他有价凭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他还提到,中国可适用此类禁令是因为其供应过剩、需防止过剩危机,而越南正面临供应短缺,不能照搬中国做法。
在谈及对自住购房者的影响时,阮明丰表示,期房合同通常持续2至3年甚至更久,期间买方的就业、收入、健康和家庭居住地都可能发生变化。届时通过转让合同收回已投入资金是一种救助途径;若这扇门被关闭,购房者只能继续承担付款义务,或寻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面临定金损失、违约罚款和损害赔偿风险。他形容,把本已困难的人推向绝境会削弱法律的人文关怀。
阮明丰还从市场流动性角度提出,期房的特点是买方按建设进度付款,这也是动员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开发的机制,在信贷和债券渠道资金不足时尤具意义。若禁止转让直至买方取得权证,资金可能被长期“锁住”,民众失去财务灵活性,小额投资者顾虑参与,企业也更难筹集资源。他提到房地产与40多个经济行业领域相关,该市场的困难可能蔓延至其他行业,并称在越南追求两位数经济增长目标的背景下,更应对可能堵塞资金流、削弱市场动力的政策保持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