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日前就《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建设部部长陈鸿明到会作解释说明。草案围绕定金收取、银行担保以及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前留在银行的5%尾款作出规定,国会副主席阮鸿延在总结时要求继续厘清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与支付安排。
陈鸿明表示,与产权证书挂钩的5%尾款存放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开发商须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履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费、建设费用以及验收、交付等环节。工程完工交付后,开发商应尽快办结手续,使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并领取这笔尾款。
在定金方面,草案规定开发商只有在房地产具备经营条件时才能收取定金,且不得超过售价或租购价的5%,并禁止在项目尚不具备销售条件时收取定金。陈鸿明称,项目在进入可收定金阶段前须经过多道程序和手续,投资者须严格执行。
针对“幽灵项目”、虚假项目和房地产信息影响购房者等担忧,陈鸿明表示法律需要收紧各项条件,使民众和企业理解并正确执行规定。他还强调,参与项目的企业须满足自有资本占项目价值15%的要求,地方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一条件。
阮鸿延在总结时表示,多数代表赞同修订该法的必要性,并建议继续审查草案,确保其与《土地法》《住房法》协调一致,避免重叠和矛盾。他要求审查定金、担保和支付机制,明确购房者满足产权证书办理条件后5%合同尾款的管理与支付、银行担保出具时点以及各方责任,以控制风险、保障开发商履约并保护购房者和租购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企业在对草案提意见时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允许开发商在住房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即可收取定金,早于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规定的时点;二是保留现行收定金时点,但取消5%的上限。企业认为后一方案更符合合同订立原则和2015年《民法典》关于定金措施的性质。提交国会的草案则维持开发商仅在房地产具备经营条件时收取定金、且不超过售价或租购价5%的规定,并要求定金协议写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