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重点包括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财务义务条件,以及购房者定金和合同款项的保护机制。草案第30条第4款要求投资商在转让项目或项目一部分前,须完成对国家的土地财务义务。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赞同确保财政纪律、防止利用项目转让逃避义务的目标,但认为规定需对特殊情况更灵活。她提出在第30条第4款增加“有条件转让”机制,仅当项目具备继续实施的法律条件且不属于须收回土地的情形、未完成财务义务已由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受让方证明财务能力、应缴国家款项在转让完成前或同时直接缴入预算并受控等条件同时满足时适用。她强调,转让不得减少预算义务、不得免除已发生违规的责任,并须保障客户、债权人等合法权益。
广义省代表黄文义认为,强制“已完成全部土地财务义务”才能转让形成僵局:企业无钱缴税,项目无法转让,土地浪费,预算收不到钱,民众缺房。他建议允许有能力的受让方继承未完成的土地财务义务,或允许从转让合同中直接提取款项,在过户前缴入国家预算。
对于未来形成房产,草案规定定金上限为5%,且仅在房产符合经营条件时方可收取。芹苴市代表苏爱云建议定金须转入项目担保银行的冻结账户,投资商在房产符合经营条件且双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前不得提取。林登省代表杨克迈提醒,款项可能以“留位费”“登记意愿”“优先费”等名义提前收取,建议按实质而非名称认定定金,防止规避。
关于购房者未获产权证书时保留的5%合同价款,苏爱云建议若因国家主管机关客观原因导致迟发证书,允许投资商以等值无条件银行保函替代被冻结的5%款项。杨克迈要求明确该5%款项的管理原则,包括账户控制主体、解冻依据和凭证、购房者利息归属以及投资商丧失支付能力时的处理方式。胡志明市代表陈英俊还要求区分银行同意为投资商提供担保与向每位客户出具保函,明确投资商仅在提供保函且客户收到后方可收取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