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就《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摘取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摘取法(修订草案)》举行讨论。来自同奈省的代表郑春安在发言中表示,法律必须最大限度保护捐献者、患者和医生,同时严密控制被利用、被强迫捐献器官的风险。
郑春安指出,草案第10条只允许年满18岁者登记捐献,但第12条第1款d项允许未满18岁者在没有合适成年捐献者、且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他认为,取消登记权并不等于禁止未满18岁者的一切捐献情形,相关条款需要充分宣传,避免误解和一概而论。
他建议补充机制,按认知能力记录未满18岁者的意见;当该人具备认知能力并表达反对时,不得摘取组织,避免家庭情感和责任变成压力或强迫。他还建议明确第15条中器官移植咨询委员会的实际作用,将捐献者同意与认定符合摘取条件作为两项独立、必须同时满足的要求。
围绕脑死亡和循环死亡的判定,郑春安要求严格控制流程,防止被利用而仓促摘取器官。他表示,所有患者都必须得到充分治疗和急救,捐献可能性不得影响治疗过程;脑死亡判定委员会只负责按专业标准判定死亡,无权允许让患者死亡以捐献器官。
他援引草案第21条说,脑死亡判定委员会由直接检查、独立评估的专科医生组成,负责治疗、咨询、动员捐献或参与摘取移植的人员不得参加。结论须在全体专业成员一致同意后作出,并由各成员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郑春安还建议明确区分脑死亡与循环死亡:脑死亡是全脑功能完全、不可恢复的丧失,循环死亡是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恢复的丧失;昏迷、使用呼吸机或某一时刻心脏停跳本身不构成可摘取器官的依据。他要求法律设立强制原则,检查病因、病情演变、用药和干预措施,排除可能干扰判断的因素,并完整记录时间、结果、执行人和结论以备核查。
他在发言结尾表示,法律应最大限度保护民众健康和生命,为安全救治创造条件,并建立有效机制防止强迫捐献、非法买卖和移植器官,同时严惩杀人行为。










